分子一般利用最新的科级手段盗取真是的信用卡持卡人信息,在盗窃信息后便利用这些资料批量制造假卡、贩卖假卡,从中谋取暴利。
在信用卡欺诈犯罪的行为中,还有一种重要的形式就是网上冒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一方面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切实的方便,然而在另一方面也给犯罪分子创造了新的犯罪方式。在科技发展日益迅速的今天,信用卡诈骗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了科技化、网络化的趋势,对于各大商业银行来说,为了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为持卡人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相继增加了商品邮购、电话订购、网上交易等功能,由于这些交易的虚拟性,导致交易不可能像传统的消费交易那样做到一对一的服务,因而交易的安全性相对来说较低,信用卡的资料,例如卡号、持卡人信息、密码等资料都容易被不法分子盗用,而且,随着此类交易的增多和用途的日益广泛,这一类的风险案件也会随之增多并且涉案金额会越来越大,如果银行和相关政策部门不因此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来进一步规避信用卡欺诈风险,那么受损的将不只是广大消费者和持卡人,银行的利益也会随之受到侵害。
2、来自商家的风险:一是不法雇员欺诈。在现实中,雇员能接触到顾客的信用卡信息,甚至持卡离开顾客的视线。不法雇员会使用客户信用卡消费,并将非法使用出现的发票自行扣压,致使客户受到损失。二是不法商家欺诈。不法商家通过与知名商店相近的域名或者邮件引导消费者登录自己的网址。消费者难以识别互联网商家的真伪,很容易轻易提交支付信息。特约商店老板自己伪造客户购货发票,然后拿假发票向银行索取款项。
3、来自第三方的风险:一是盗窃。盗窃者会快速且大量地交易,直到信用卡被挂失并且资金被银行冻结。二是复制。在宾馆、饭店这类场所,授权环节通常会离开持卡人的视线,这就使不法职员有机会利用小型读卡设备获得磁条信息,进而进行复制。三是ATM欺诈。发生于ATM设备的欺诈通常是因为密码被窃取或者被伪造,甚至是暴力抢劫。四是伪造。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先获取客户的信用卡资料,进而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五是身份冒用。这既包括盗用消费者身份,也包括剽窃商户身份。六是虚假申报。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及资信材料办理信用卡申请,或谎报卡片丢失,然后实施欺诈消费或提取现金,使银行蒙受损失。
4、来自商业银行的风险:商业银行内部存在不法工作人员,他们往往会利用职权便利在内部作案。如擅自打制信用卡或盗取已打制好的信用卡,冒充客户使用信用卡;或擅自超越权限,套取大额现金;或通过更改电脑客户资料和存款余额,盗取现金。
2.2.4新巴塞尔协议与信用卡风险管理策略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监管的一大突破,它第一次确立了国际标准化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而且一定程度上让银行的资本要求与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相挂钩,促进了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健和安全。但它也存在极大的缺陷:它主要针对信用风险,而忽视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它对风险的分类过于简单,在同类资产内不能进一步区分风险程度,使银行资本金对资产风险的敏感度还是很低。
为了弥补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从1999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考虑修改巴塞尔协议,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最终出台。新协议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和经营的新标准,中国银监会提出,到2009年,10家左右大银行推行基于内部评级法的风险管理模式并全面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新协议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利率风险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对信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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