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无论是外资《目录》,还是“新非公经济36条”,虽然都旨在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这种“条块管理”的模式依然没有摆脱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隐性歧视特征,与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的非歧视原则相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积极尝试变革现有管理体制,2013年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点负面清单,2015年将负面清单引入市场准入管理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6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并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市试点,2018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正式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比较两版负面清单可以发现,无论是大类划分还是细项划分都有差异,且数量大量减少。具体看,2016版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两类,而2018版负面清单则分为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就细项看,2016版禁止和限制两类共328条(其中,禁止准入类有17大类96小类,限制准入类22大类232小类),而2018版禁止和许可两类共151项,(其中,禁止准入类有4项,限制准入类21大类147项)。
应该说,将负面清单从外商投资领域应用到市场准入是一项创新性制度安排,即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我国境内禁止和许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我国深化市场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其重大意义在于用公开、透明、非歧视的原则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给予最大范围的拓展。首先,负面清单规范了政府的行为和作用空间。各级政府必须依据负面清单审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是否是清单上的行业、领域和业务,不得在清单外进行操作,这实际上是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限定在了清单之上,大大降低了政府对市场不当干预的可能。其次,负面清单体现了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公平和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只限定投资和经营领域,不对市场主体的性质作出限定,这实际上体现了市场经济非歧视原则,即突破了对不同性质(所有制)市场主体分类监管的歧视性管理措施,使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相同的规则下公平竞争。再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降低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全面实施,明确了政府审批的事项,同时,原有的相关管理条例(3)都需要与负面清单对接,从而简化市场主体的搜寻成本。最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为非公有制经济赢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竞争环境。列入2018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细项只有151个细项,比2016年试点版减少了177项,大大拓展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
四、改革商事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2018年世界银行给出的营商便利度排名中,中国由上一年度的78名上升到46名,而之前的大部分时间中国在此排名中都在90名左右,如果参考参与这项排名的经济体数量的话,实际上中国的营商环境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世界中等水平,2016年和2017年接近前2/5,而2018年一跃跻身于前1/4(见表2)。营商环境排名的这种大幅度跃升,无疑是对我国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的肯定,也必然会激励市场主体,活跃经济活动。据统计,2014—2018年新增市场主体连续5年增长幅度在两位数以上,全国的市场主体达到了1.1亿户。2018年我国新增市场主体2100万,比2017年增长11%,平均每天新增企业1.84万户,而其中80%是服务业,特别是科研企业、互联网企业等等新业态,90%以上都是民营企业。大量新企业的产生,对于推动我们稳就业、促税收、新旧动能转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7]。
探索营商环境改善的原因,就必须了解中国营商环境为什么一直处于中等水平。以世界银行2014年营商环境报告(4)为例,当时在我国新开办企业需要审批的有13个环节,33天才能完成;而全球平均只有7个环节,25天就可以完成,开办费用是人均年收入的32%;最快的是新西兰,只需要一项手续、半天时间,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此外,在2014年分项排名中,开办企业排名第158位,获取电力供应排名第119位,缴纳税款排名第120位,投资者保护排在第98位。由此可见,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开办费用较高,产权保护不足,资源、能源供给效率低等是主要原因。而要改善营商环境就必须通过审批制度改革,降低开办企业难度;通过财税体制改革,降低企业税赋负担;通过完善发展建设,加强对投资者财产权利保护,提高投资者长期投资信心;通过资源、能源供给体制改革,提高能源供给效率。
针对上述瓶颈问题,党的十八大以后,商事制度在放宽准入、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上加速改革。2013年2月28日,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10月25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确立了商事制度改革总体设计;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12月28日,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修改了《公司法》,明确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为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决定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废止2部行政法规,确保改革依法推进;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启动,正式拉开了改革的序幕[8]。
从2014年开始到2017年,在放宽准入、强化监管和优化服务(“放管服”)上一系列改革紧锣密鼓地铺开。在放宽准入方面,最主要的改革就是前文论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市场准入改革相配套的一系列企业登记注销手续得以简化,具体包括:工商注册便利化改革,改革了开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住所、名称、营业执照等;证照合一改革,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再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强化监管改革方面,与放宽准入相匹配的是原来的事前审批大部分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据统计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全部226项事项中的87%先后改为后置或取消。经过改革,目前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已经形成,具体包括:第一,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现从年检到年报的转变;第二,在监管过程中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第三,建成“全国一张网”,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第四,由国家工商总局协调37个中央部门达成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的共识。在优化服务上,改革主要围绕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维护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竞争政策引导企业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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