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税制改革,降低企业负担
如果说减少行政审批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经营的机会成本,这一点在景气周期中尤显重要,那么在经济不景气的当下,减税给企业带来的则是实实在在的利润,对于企业渡过短期的外部环境恶化、迎接新的景气周期就显得更为重要。2000年以来,以OECD国家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纷纷通过降低税率吸引投资、提振经济,这种税收竞争已经为相关研究所证实[4]。与此不同,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虽然也在不断进行税制改革,但这种改革并不是着眼于全球性税收竞争,而是针对国内税制繁杂、税率较高、非税收费较多展开的。这些改革不是为了应对景气周期而作出的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调整,而是资源配置方式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型的结果。具体来讲,就是以“公共财政体制”匹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现代财政制度”匹配“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5]。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逐渐取消了歧视性税收政策,税制改革沿着三个方向深化:其一,继续完善旨在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和普遍性降费,降低中小企业的总体税负;其二,优化税收结构,营改增改革从试点扩容,到2017年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开,同时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型不断推进;其三,进一步推进税率下调与税制简化。在结构性减税上,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2017年将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19年进一步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在降低税率方面,2018年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据统计,2013—2017年通过分步骤全面推开营改增累计减税超过2万亿元,加上采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清理各种收费等措施,共减轻市场主体负担3万多亿元;2018年为企业和个人减税降费约1.3万亿元[6]。
从表1可以更直观地看出本轮税制改革的成效。从税收结构上看,营改增的效果明显,增值税在税收中的比重越来越高,营业税在2017年彻底退出历史,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体稳定;从减税效果看,税收收入增长下降明显,企业所得税增长在波动中下降,个人所得税增长明显。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及以后税收增长总体上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但2017年税收增长重新超过经济增长速度;另外,企业所得税增长率波动较大,个人所得税增长率还在持续上升。这说明,我国总体上税负依然较高。这里显然存在一个悖论,即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的过程中,税率整体下降的情况下,为什么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还能较快增长?实际上,税收增长取决于税率、税基、税档和征缴力度等多因素影响。本轮税改主要集中在税率下调、税基缩小、税档减少等这些显性的制度性安排,但在总体税收收入不降低的大框架下,征缴力度一定会上升。而且,公开、透明、规范、非歧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此,税改的结果一定是更加规范的税制体系和征收过程。所以我们看到的是,显性的制度安排降低,但税收增长依然较快,这正是财税部门规范征缴、压缩灵活操作空间的结果。当然,这一过程可能会伴随着短期的企业实际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但从长期看,企业税负将持续下降。就个人所得税的快速增长来讲,主要是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还处于高位,特别是近年来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率快于中低收入阶层,而高收入阶层属于累进税制,因此,个人所得税依然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由此可见,当前阶段要真正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就需要在规范征缴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税率、缩减税基以保证企业真正享受到减税带来的实惠。就个人所得税来讲,则要进一步依据收入分布特征,减少档位,拉大累进税率,以减免中低收入阶层税率,对高收入阶层继续实行高额累进税率,从而解决个人所得税逆向调节收入分配、拉大收入差距的问题。
三、坚持竞争中性,放宽市场准入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原是指政府出于经济安全、行业保护等明确划定一些经济领域不对外资开放,而除了已经划定的领域外的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而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内外资二分法不同,我国经济成分划分更加多样化,(2)而政府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政策也是不同的。从管理角度看,我国长期实行市场准入的分类管理,特别是对外商投资和国内民营资本投资长期区别对待、分类引导。其中,对于外资企业投资,长期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由三部分组成,即《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三个子目录中限制性和禁止类目录的相关条款在不断减少。比如,2015年版《目录》中有93条限制性措施(鼓励类有股比、高管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到2017年版《目录》只保留了63条(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条),减少了30条。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其中,第一至第八条放宽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垄断、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行业和领域;民营资本还可以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组,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等国有重点区域发展政策。此外,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民营经济也同样享有,同时还放宽了民营经济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股权比例限制等条件。虽然,这些政策体现了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但据调查显示,全社会80个行业中,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则只有41个。为了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投资,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非公经济36条”。“新非公经济36条”侧重破除阻碍民营资本投资的制度性和体制性以及来自原有利益相关主体的障碍、壁垒,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服务等领域。除了对于民营经济进入相关领域给出了更为明确、细致便于操作的细则外,更重要的是对民营经济或民营资本在政府投资范围设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社会事业改革中的角色和作用给出了明确界定,对政府和国有企业对民营经济的态度进行了规定,为民营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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