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缺乏统一性,不利于上下统一协调,甚至可能与检察系统现在运行的案件统计软件程序相冲突。
三、对当前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几点建议
尽管基层检察院当前在设立案件管理中心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与困难,但这是每一项新机制运行或改革发展过程中所必然经历的阶段。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运行方式上应强调循序渐进。由于基层检察院在人员、经费、车辆保障等方面的不足,完全按既定的案件管理中心模式、职能一步到位、全面实行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可先在条件较好的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摸索、总结经验,然后再进行论证,在更多的基层检察院全面铺开。实行试点的基层检察院,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一步一步到位的运行模式。如在部分人员或车辆不能保障独立的情况下,检察人员可兼顾多个职责或先与其他各业务部门共用车辆等。
2、构建模式上应兼顾个体差异。各个基层检察院由于所处区域不同,每年所办理的案件数量悬殊较大。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年平均办案可能上千件,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年平均办理案件可能只有上百件,如果在这些办案数量少的基层检察院也按既定模式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就涉及到是否经济、人员是否浪费的问题。因此,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案件管理中心设立宗旨指导范围内,创新发展适合自己的案件管理中心模式,而不能一刀切,造成资源和人员的浪费,或由于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不适合自身特点而不科学、不可用,最终成为一件摆设。
3、制度规范上应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调。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为加强对全院案件的集中管理,这样的集中管理是以制度规范为依托,通过良好的、科学的制度规范保障实现的。为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在构建制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
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及案件流转的实际样态,还要考虑与各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及与各业务部门原有制度的互相衔接,避免重复,甚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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