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的文件明确了案管改革的意义、目标和职责,要求“案管中心”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横向监督制约,对检察业务统筹管理指挥,并充分发挥管理、监督、指挥、考评职能,实现“源头控制、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工作目标。
王建明说,“案管中心”的成立,突破了传统的案管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检察业务工作长期各自为政的状态,是对以执法办案办中心的检察机关缺失专门业务管理机构的重大制度改革。案件管理部门是代表检察长管案子的,是检察院的“司令部”,是检察长的“指挥部”。在发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这一职能的同时,检察长可通过“案管中心”,及时了解执法现状,掌握办案情况,准确定位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着力重点,对领导和指挥检察业务作用很大。
不是“大内勤”角色,而是业务管理机构
“案管中心”从“出生”之日起,就“地位”不低。省院的文件中,明确把“案管中心”定位为检察院的业务管理部门。晋城、晋中、阳泉等市在机构审批中,更是统一把区县院“案管中心”定为科级建制,规格高于检察院其他部门。目的显而易见,就是要为“案管中心”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使其更好地发挥“管理”作用。
但在实践中,一些检察院的认识并不是一下就到位的。改革之初,一些人简单地认为,“案管中心”不就是把各个业务部门的内勤集中起来,从各部门自行受案变成在受案大厅受案,再作个统计分析吗?因此,工作的开展,也仅仅是走个受案形式、搞个业务统计。
省检察院领导在调研中感到,这种偏向需要纠正。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满春对记者说,案件管理中心不是案件服务中心。设立“案管中心”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管理案件的机构,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纵强横弱、分散管理”的案管模式,把案件的监督管理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办案环节中。如果把“案管中心”运行成一个仅限于“大内勤”的模式,则完全背离了设置这一机构的初衷。
省检察院要求各级“案管中心”大胆发挥“管理”作用,切实拿出与机构定位相适应的作为,全面担负起“办案流程管理、办案质量监督、交办督办案件、业务运行分析指导、检察业务综合考评”等10项任务,真正把“案管中心”所设定的“管理、监督、指挥、考评”四大职能体现出来。
“四大机制”托起案管业务
案件集中管理,管什么?怎么管?省院在作出《关于实施案件集中管理的决定》后,又很快制定了一个“案件集中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案件集中管理,是指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时办理的各类案件和开展的业务活动的管理。如何实现?主要依靠“四大机制”。
一个是构建案件程序管理机制,目的是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全程管理。具体做法是,“案管中心”通过统一审查受理和分配各类案件,审查开具、备案管理法律文书、对扣押涉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业务管理 中心调研资料(1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