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扫描仪等先进办公设备。同时,加强案管机构、队伍建设。“案管中心”主任由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兼任,并通过笔试、面试、测评方式,从全院择优选配4名业务骨干从事案管工作。
一份统计显示,省检察院“案管中心”成立一年多,在逐月出刊《检察业务统计分析》、开展业务考评、组织评查案件、专题研判办案情况服务检察长决策的同时,统一受理审查、建档监控案件645件,管理办结案件609件,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17件,发出执法程序监督意见18次,还加强了对职务犯罪和刑事申诉立案复查积存案件的全面清理等工作,到2010年底,全省未侦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已由2009年底的209件减少为59件,115件刑事申诉积存案件处理110件,办案效率为历史最高。
内部监督多了一道“保险”
“案管中心”运行一年多,成效如何,各院自有体会。前不久,山西省检察院召开了全省案管改革流动现场会,观摩了3个基层院,交流了12条经验,随后,省院又培训了260名“案管人”。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大家普遍感到,成立“案管中心”、实行案件集中
管理,检察院的内部监督变得更有力了,执法办案的水平明显提高了。
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由于每起案件的“进”与“出”,都要经过“案管中心”的统一受理、统一流转、统一备案、统一监控等一整套环节,这就使得“案管中心”对案件的“过滤网”和“监控器”作用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改变了过去办案“多头进,多口出”、案件不
易管理的弊病。
许多检察院有明显的体会。过去,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移送案件,直接对检察院的侦监、公诉部门,而检察院的侦监、公诉等部门,又直接对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由于三部门配合大于制约,在受理登记上动点“脑筋”、互相挤占一点时间、然后找个理由退补退侦就难以
避免,直接后果是导致拖案现象的发生。
而现在则不同,由于“案管中心”对案件在“进口”时把关,在“出口”审核,且案件送达不再由办案部门负责,改由第三方办理,这就使检察环节的监督制约有了充分保障,斩
断了可能发生问题的链条。
还有,案件集中管理后,改变了对检察院自己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过去,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缺少有效监督,社会议论颇多。现在,不管是否立案,以及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等,都要由“案管中心”审查出具。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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