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过版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② 取得了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明文件;
③ 维修经历满足以下要求:
a. 机型Ⅰ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
b. 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c. Ⅰ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d. 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认为申请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经历等效于本条款要求的,视为有效维修经历。
④ 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①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②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③ 具有听、说、读、写并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52. 执照基础部分由谁负责考试、颁发,机型、项目签署由谁负责
1 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 民航总局授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执照基础部分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管理工作
3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53. CCAR-66执照基础部分的颁发程序
1 具备CCAR-66R1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CCAR-66R1规定的考试后,可向民航总局提交CCAR-66R1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2 民航总局根据CCAR-66R1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CCAR-66R1规定的《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4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54. 执照的有效期和续签要求
有效期为自颁发执照基础部分起5年,续签要求:
1 执照人每2年内由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至少承担累计至少6个月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2 执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复训
3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续签条件:
① 资格证书持有人在申请续签之日前累计有3年从事维修管理工作;
② 资格证书持有人每两年至少完成一次再培训;
③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在资格证书失效前至少60天向民航总局提交资格证书续签申请书。
55. CCAR-66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的机型签署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1) 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a)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
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b)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2) 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CAAC执照考试M10(8)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