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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设计的“小改”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如授权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或委任工程委任代表进行批准;局方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型号合格证书及其数据单的更改、 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书、 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
如何申请:当对产品的设计更改过大,以致有必要对该产品与相应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全面审查时,须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机构)均可根据CCAR-21的规定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来对产品进行大改。典型情况如:航空公司或维修单位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对航空器进行客机改货机、加改装机载设备等。
12. 民航法对适航证的规定,何种航空器颁标准适航证
《民航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有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进行审查认可或另发适航证,方可飞行。
适航证类别: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
对按CCAR—21/23/25/27/29取得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对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航空器,如初级类航空器,颁发限制适航证.
13. 特许飞行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 实验飞行;2 符合适航标准的验证飞行;3 机组训练飞行;4 表演飞行;5 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
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适航要求但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1 为修理、改装、维护、交货或出口或封藏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2 新飞机的生产试飞 3 为撤离危险地区而进行的飞行; 4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未按CCAR—21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在1987年5月31号(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试航管理条例》)以前研制并经国家设计定型的民用航空器,民航总局将为其颁发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14. CCAR-21对特许飞行证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1 尚未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作特许飞行前,应当向局方申请临时登记标志(飞行前30天申请)
2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航空器的外表上制作民航总局指定的临时登记标志
3 取得第一类和第二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运输或作业,取得第三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旅客运输
4 作特许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作业无关的人员
5 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确知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等。
各类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由民航总局规定。
15. 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有关规定,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什么零部件
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规定:1、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CCAR-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2、除民航总局吊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3、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4、每个零部件上应标明CCAR-PMA标记、制造商名称、商标或代码、零部件型号、系列号及安装产品的型号,如体积太小不够标记上述内容,应当在零部件或包装箱上附一包括上述内容的标签,民航总局主管适航检查员或授权的委任代表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以下零部件:
1 根据型号合格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零部件
2 根据民航总局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
3 符合民航总局认为适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
4 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维修或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16. 根据CCAR-21规定什么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
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CCAR-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17.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对航空器标志的规定
1、航空器上的标志和标识包括国籍标志、登记标志、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对于挂旗航空公司
而言,还包括国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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