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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2、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6、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7、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9、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 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3. 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4. 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
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5. 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
三级管理体系: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
2)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3)7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33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
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6. 经过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转变为哪五个方面?
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对外关系五个方面
7.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分为几个层次,各是什么,哪个最高?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分为三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最高。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航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
第二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 第三层次《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
8. 适航的定义(三大要点)
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9. 适航管理的定义、宗旨和分类
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规定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分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10. CCAR-21规定的型号合格证书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
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两种。对按CCAR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对初级类航空器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如载人自由气球,飞艇》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书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规定
11. 小改”、“大改”,“大改”如何申请
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大改:指除小改外的其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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