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对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合同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10.7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质量保证金扣留的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与质量保证金等额的工程质量银行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再扣留质量保证金。
按照第14.1款所确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1.竣工结算 11.1 竣工付款申请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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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1.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批并抄送承包人。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结果后14天内审批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进行审核,如果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发包人仍未审核又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合同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应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19条的约定处理。
12.试验、检验、验收与工程试车 12.1试验与检验
12.1.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在施工现场配置符合施工需要的试验场所,具有能够满足质量检测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要提供各种试验设备进场的计划表。该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对试验设备共同校定。
试验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检测试验。试验人员要对试验程序的正确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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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2.1.2取样与样品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承包人应当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宜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破损、变质、变形或灭失等损失均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12.1.3试验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共同重新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应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12.2 隐蔽工程验收 12.2.1 通知监理人验收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验收,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验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2.2 监理人未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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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2.3 监理人重新验收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2.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3 中间验收 12.3.1 中间验收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中间验收:
(1)承包人完成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关键性部位的施工;
(2)该部位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检合格; (3)该部位工程档案齐全;
(4)承包人提出进行中间验收的申请。 中间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2.3.2 中间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中间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中间验收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 (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进行中间验收申请的,进行中间验收。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
(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时间;
(4)在约定的时间,由监理人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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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人出具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该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复,并报监理人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无正当理由,监理人、承包人或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中间验收的进行。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
中间验收的数据将成为竣工验收数据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对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验收。
12.4竣工验收 12.4.1竣工验收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4)已完成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2.4.2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审核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14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4)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同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组织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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