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该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可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
8.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8.1 安全文明施工 8.1.1 安全生产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服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
合同当事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在施工现场内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内雇用人员工伤事故的,由该合同一方承担责任。
合同当事人造成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分包人与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1.2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在本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本工程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清洁整齐。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地点保留为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
监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经发包人批准后,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人可在经报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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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按照第9.10 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按照该变化后的法律规定采取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且监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此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此项措施费。
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8.2.1员工的范围
本合同中的员工指的是承包人为其履行本合同而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承包人的正式职工、临时聘用的人员以及雇佣的其他人员。承包人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8.2.2员工的基本权利
员工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休息权、获得劳动保护、医疗保护以及工资等权利,承包人应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
8.2.3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人要确保员工所得到的工资既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低于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行业工资标准(如果有)。
承包人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工作条件要以能够保证员工健康免受所从事工作危害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生活条件要以能够达到项目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则发包人可以有权直接为员工提供,所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8.2.4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8.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若监理人认为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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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防止环境污染的,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为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如果因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对环境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和妨碍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批准或许可后方可作业。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按照第9.10款约定增加的环境保护费用外,承包人无权获得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如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9.变更 9.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但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合同价款调整;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任何特性;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9.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但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监理人提出变更的,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
对监理人指示的变更,承包人应毫不迟延地遵照执行。未经监理人指示或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如涉及到工程主体结构部分的变更,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图纸,如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发包人应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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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变更程序
9.3.1 发包人指示变更
发包人指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9.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请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进行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
9.3.3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就以下范围的工作,承包人可以提出变更建议: (1)有利于工程的加速完工;
(2)有利于降低发包人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 (3)有利于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能够为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变更建议进行审核,若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改正。监理人对改正后的变更建议重新进行审核后将该建议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其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9.4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变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合同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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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变更价款由承包人汇总,由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9.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9.5.1 因发包人、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变更,或承包人根据9.3.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被采纳的,如果:
(1)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2)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 9.5.2 除承包人根据9.3.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被采纳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变更的,如果:
(1)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 9.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使用按照第9.7款约定执行。
9.7 暂估价
9.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招标进行分包或采购的暂估价项目,如果发包人决定由承包人组织实施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将依照下列程序或原则:
(1)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提前28天编制好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提前28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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