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车辆所发生的场外税费、道路和桥梁加固费用、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车辆原因所引起的道路、桥梁、码头、机场等损坏索赔。
5.6.3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5.6.4 费用及损害赔偿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场内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和因场内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赔偿。
6.施工准备 6.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审核完毕,但至迟不得晚于第6.1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监理人在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监理人在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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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发包人同意。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增加费用或(和)延长工期。因发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约定要求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6.3 开工准备 6.3.1 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第3.4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安排的报告。承包人安排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如不一致的,则监理人有权要求予以更换。承包人未按照监理人要求更换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2 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现场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6.3.3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证其数量、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查验、接收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6.4测量放线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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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约定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通知后应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承包人核实承包人通知内容,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进度与工期 7.1 合同进度计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按照第6.1款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14天内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意见后7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未在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后21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该进度计划视为已获得发包人同意。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按照该进度计划检查承包人工程进度执行情况。
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核;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修订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批准。
监理人对承包人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批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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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约定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 款约定办理。 7.4 不利的物质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的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的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5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
7.6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监理人有权根据7.2款要求承包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但承包人对监理人的认定有争议的,按照第19条约定处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7 暂停施工
7.7.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但目前已经具备复工条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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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2款的约定处理。
7.7.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并复工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4款的约定处理。
7.7.3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责任方承担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7.7.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的承担方式,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7.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7.7.2款及第14条约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7.7.1款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2款的约定办理。
7.8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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