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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6-1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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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同时提交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安排在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监理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资质、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第2.2.3目约定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但承包人应对其基于上述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被认为已经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且对上述情况所可能产生的责任及风险应有充分估计,不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上述情况不明为由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

3.6 分包 3.6.1分包条件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工程对外分包。承包人经发包人允许进行专业分包的,应确保专业分包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以及所分包的工程不属于主体结构工程或专用合同条款禁止分包的工程。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确保劳务分包人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并已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禁止分包的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6.2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就分包人完成的工程与分包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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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3分包工程价款

(1)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2)如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决定,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工程价款。

3.6.4 分包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转让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再就分包合同向发包人承担义务。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及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接收证书颁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颁发接收证书后14天内退还履约担保。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如对监理人进行了临时授权,应当提前7天将授权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时间紧迫,可先口头通知,并在自授权之日起7天内补送书面形式的授权通知。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但监理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若授权不明,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若监理人员不恰当行使权利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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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承包人。撤销此项授权时,也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以后拒绝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权利。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发出指示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者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具备条件后24小时内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监理指示。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要送达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发出了错误指示导致承包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4 协商和确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发包人授权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待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修正执行。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而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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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5.材料与工程设备

5.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按照第7.2款约定修订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进场。如需提前30天以上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的,具体提前通知时间,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5.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5.3.1发包人应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发包人进行材料设备的清点、检验和试验。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应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设备之前获得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由此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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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的承担方式,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损坏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或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代用材料,如发包人认可使用代用材料的,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5.5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

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5.6 交通运输 5.6.1道路通行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现场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的场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5.6.2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使,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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