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批准;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和定力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留存;
(4)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项目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涉及施工组织管理与实施、工期、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应准确地在有关招标文件中进行表述;
(5)如果发包人及监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分包人,承包人负责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准备招标暂估价项目,发包人负责确定材料、工程设备的功能要求以及价格等有关因素,并对招标结果行使最终决定权。
9.7.2 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如果相关暂估价项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发包人可以决定按9.7.1款的约定组织招标、或按下列程序及原则对该暂估价项目进行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就暂估价项目签订采购、分包合同28天前,向监理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列明暂估价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或工艺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以及至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厂家名称、联系方式、供应价格、分包价格等情况以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报送书面申请,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批准;
(3)确定供应商、分包人后,承包人与确定的各供应商、分包人签订合同。如果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价格等要求,发包人保留确定暂估价项目供应商、分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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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
9.8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日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但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落后或工期延误的,落后或延误的工期内的工程价款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法律发生变更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第4.4款约定对合同应作出相应调整。
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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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款、缩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计量与支付 10.1 合同计价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计价方式:
(1)总价计价方式:除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的调整外,合同签约总价不做任何调整;
(2)单价计价方式: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4)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计价方式。 10.2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后,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或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和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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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非发生第9条约定的变更,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4 其他计量方法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计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可参照第10.2款、10.3款约定执行,也可以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10.5 预付款 10.5.1 预付款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28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不提供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当预付款被发包人逐步从工程款中扣回后,预付款担保可以相应减少,但剩余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数额。
10.5.2 支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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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应当用于本合同项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设施、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工程结算一并清算。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在约定的预付时间满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并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6 工程进度付款 10.6.1 付款周期
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付款周期: (1)按月进度支付; (2)按形象进度支付;
(3)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10.6.2 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后7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8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5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7款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第9.8款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7)经监理人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6.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14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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