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农田、城镇土地、基础地理等空间数据和非空间属性数据进行采集、编辑、拓扑关系建立、数据转换、统计分析、输出、系统维护等要求。
(二)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的技术标准。
(三)数据库管理系统应能按《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1999)、《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生成数据交换文件,以满足各级、各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四)系统应满足矢量、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管理。
(五)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市、建制镇范围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的统计范围(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建成区范围)必须一致。
11.2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以县级辖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1.2.1基本内容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基本农田等矢量和属性数据,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和?5.12?特大地震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DEM、DOM、扫描影像等栅格数据以及管理系统。
调查原图是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基础。
11.2.2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流程 11.2.2.1图形数据采集
图形数据采集可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
(一)参照调查原图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的内容,放大DOM2-3倍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上采集或修改权属界线、图斑、基本农田、线状地物等矢量数据。
(二)采用全野外调绘法时,用正射影像图清绘形成调查原图的,可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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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图在计算机上放大适当倍数,参照调查原图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的内容对权属界线、图斑、基本农田、线状地物等进行矢量化。用聚脂薄膜调绘形成调查原图的,可扫描调查原图并进行几何纠正和定位,将调查底图在计算机上放大适当倍数,参照扫描图上的权属界线、图斑、基本农田、线状地物等进行矢量化;
(三)当数据源为矢量数据时,可通过数据交换格式直接导入该数据。 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号。
除实地现状与影像不一致的图斑外,与DOM对比,矢量化明显的图斑界、线状地物等的位移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2mm。
11.2.2.2属性数据采集
按规定的数据结构正确地输入属性数据。
村(社)编码按县(市、区)、乡(镇)、村、社四级编码,编码由15位数字表示。左数第一位至第六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至第九位为乡(镇)编号,第十位至第十二位为村编号,第十三位至第十五位为社编号,未调查到社的,第十三位至第十五位为?000?。
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等以村(社)为单位顺序编号。
11.2.2.3 城市和建制镇图斑界的调整
将城镇土地调查成果中的城市、建制镇建成区范围界线转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作为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市、建制镇图斑界。
市级城镇土地调查完成后,由市将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范围界线通知相关县、区。
11.2.2.4分幅数据接边
分幅采集的矢量数据,图廓线两侧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2mm的,可直接按照影像接边。否则应核实后再接边。接边后图廓线两侧的图形、属性数据应保持一致。
跨图幅的图斑应合并为一个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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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5拓扑关系构建
必须按照GIS系统提供的功能,检查点、线、面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拓扑处理,建立完整的拓扑关系
11.2.2.6县级接边
数据入库前,必须与相邻县(市、区)进行接边。
当行政界线两侧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2.0mm时,双方各改一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实地核实接边;地类等属性不一致时,应根据DOM及外业调查结果接边,无法接边的,应实地核实接边;不同比例尺的接边。依大比例尺调查结果接边。
接边以双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由上一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协调处理。
11.2.2.7数据检核与入库
全面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以胩数据分层、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满足要求后导入数据库。
11.2.3省、市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市(州)对所辖县(市、区)之间的接边进行检查和对接边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省对市(州)之间的接边进行检查和对接边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省和市(州)以县级数据库为单位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也可集成整合县级数据库,建立市(州)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11.3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市(州)、县(市、区)在已开展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省、市汇总县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
11.3.1基本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土地权属等矢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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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数据,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5.12?特大地震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数据,DOM、扫描影像等栅格数据以及城镇土地管理系统。
11.3.2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流程 11.3.2.1图形数据采集
图形数据采集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采有全站仪数字化测图系统直接在野外采集图形数据,内业编辑后导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系统。
(二)若已有纸质地籍图,扫描纸质地籍图,对扫描图进行几何纠正和坐标转换,矢量化地籍图。
11.3.2.2图形数据编辑
应按照GIS系统提供的功能,检查点、线、面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拓扑处理,建立完整的拓扑关系
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市测量规范》等规范对图形数据进行接边和编辑等。
11.3.2.3属性数据采集
按应用软件的数据采集流程录入调查结果和土地登记资料等属性信息,扫描纸质调查表、审批表、权属来源材料等资料。
若已有图形和属性的电子数据,经数据转换后导入数据库系统。 宗地属性必须准确、完整。
11.3.2.4数据检核与入库
全面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以及数据分层、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满足要求后导入数据库。
12、统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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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县级土地调查统计汇总
县(市、区)、乡(镇)、村(组)土地调查的统计汇总范围分别是本县、乡级行政区划界线(工作界线)、行政村界、村民小组界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含飞入地,不含飞出土地)。
以县级为单位,统计外县(市、区)飞入本县(市、区)的飞地,省、市(州)、乡(镇)、村不作飞地统计。省内各县(市、区)之间的飞地由相关县(市、区)直接通知。
飞地统计完成后,应及时向相关县(市、区)送达《飞地面积通知单》。 市本级的城镇土地调查数据,由调查区域所在的区(县)进行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12.1.1农村土地调查的统计汇总
(一)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 (三)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 (四)县级基本农田数据汇总。 (五)县级飞入地面积统计。
(六)县级飞出地面积统计(根据邻县送达的《飞地面积通知单》统计);
(七)?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统计表。
第一至第四项统计到村民小组(未调查到组的统计到村),第五、六项、七项以县为单位统计。
12.1.2城镇土地调查的统计汇总
(一)街坊宗地面积汇总。
(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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