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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 则 www.Trial Version scansoft.com 返回目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 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试行)》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招标 活动(以下简称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国际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际招标业务的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接受本企业监察部门的监 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 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监察部门参加监督;上级监察部门应对下级监 察部门参加招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监察局和各级监察部门应履行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Trial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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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案件。
第七条 凡招标活动,必须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可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财务等 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人员(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招标信息公告、发布的范围情况; (二)监督资质预审、推荐入围工作的情况;
(三)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监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情况;
(四)监督推荐入围单位人员、评标人员与定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五)监督开标、评标活动过程;
(六)受理投诉,对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七)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监督定标工作; (八)招标活动中其他需要监督的工作。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集团公司本部和系统各企业实施的工程(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检修维护、修缮 等项目)、生产和非生产性物资采购、选择业务协作单位等招标活动必须进行招标监督,实施监
督原则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返回目录
(二)设备、材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调试、技术咨询等协作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 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五)非生产性物资(办公设备和用品、劳保、福利品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 5万元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 对于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招标活动,监察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监督可采取全过程现场监督、重点环节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具体监 督方式由监察部门根据招标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社会影响较大、较敏感的项目,监察部门
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监督
(一)对自行组织招标的承办单位(部门)是否具备招标能力、资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 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社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 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返回目录
(五)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政协议》(见附件 2)进行监督。凡在送达投标文件时没有签 订《廉政协议》的投标人,取消其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十二条 开标监督
(一)承办招标部门应在开标前,按规定向监督小组提供相关材料;
(二)监督人员(小组)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 电话;
(三)对承办招标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 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承办招标部门拒收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评标监督
(一)对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名单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比例、评标过程是否遵守了既定的评标程序、有无违反评标办 法规定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评标过程中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是否按评标细则进行评价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 反评标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评标过程中评委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定标监督 (一)对有无评标领导小组以外的人员干预定标工作、是否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顺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采取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返回目录
第十五条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监督
(一)对招标活动中有无严重违反 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 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 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的行为 进行监督;
(五)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 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以及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惩处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作出监 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集团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 门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 律责任: 返回目录
(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除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招标部 门主管人的相关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承办招标部门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承办招标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
处分;
(三)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监督人员未履行招标监督职责,对招标活动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 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到位,受理投诉 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标活动中,
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Trial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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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廉政协议 项目名称:
招标(合同)编号: 甲方:
招标代理机构: 乙方: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的招、投标工作,防止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经甲方、甲方 的代理机构、乙方三方同意,三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一、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廉政责任
(一)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 督。
(二)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泄露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
(三)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 式向乙方索要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乙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
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
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装修房子;不得
要求乙方为亲属、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乙方的钱
(含有价证券)、物。
(四)对乙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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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五)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召开廉政会议,通报情 况,解决廉政建设问题。 (六)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 关规定。
二、乙方的廉政责任
(一)乙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并积极配合甲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二)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及其代理机构在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甲方 及其代理机构遵守执行。 (三)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了解招投标中的商业 秘密。 (四)乙方的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及中标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 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
贵重物品;不得给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
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甲方及其代理机构
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介
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甲方及其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装修房子;不得为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亲属及朋友等安排工作、
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 券)、物。
(五)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按时参加甲方的廉政会议。 Trial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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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发现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廉政的行为,必须在 48小时内署名报告 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责任,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及其代理机构将依 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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