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目录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21号)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77号)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进度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17号)
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实施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15号)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建项目前期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126号) 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18号) 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发电设备催交管理办法[2005]99号 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发电设备招标代理管理办法[2005]79号
9.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19号) 1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128号)
1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含廉政协议)(大唐集团制〔2005〕28号) 1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3.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信息管理办法[2005]97号 1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5]85号 15.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5]92号 1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备材料管理办法[2005]66号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16号) 18.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建期生产准备管理办法
19.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05]67号
2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20号) 2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2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23.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招标程序及设计招标范本 2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施工招标范本
25.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启动验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73号文发布) 2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73号文发布) 2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及设备进口范围指导意见(大唐集团制〔2005〕69号)
28.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要点(工火〔2005〕28号)
29.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105号) 3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78号) 3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建设项目主机、主要辅机设备订货指导意见(试行) 3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编制细则 33.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机组启动试运指导意见 3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启动验收管理办法 35.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造价控制指标
3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脱硫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3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新机创一流管理办法 38.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新投产机组一流指标体系
39.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技术及管理要点 4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22号)
4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简报模板(II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安全、优质地按计划投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火电、水电和其他工程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及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上市公司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对实现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考核目标的项目公司给予奖励;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质量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项目建设开始时,即应确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管理的总体考核目标,以及全部实现考核目标的奖励方式和额度,并分解到年度,通过年度目标考核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及奖励,以实现工程既定的建设目标和提高投资综合效益为基础,以实现工程各年度(阶段)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目标为前提,实现控制目标即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来自概算投资节余。
第六条 工程建设实现既定管理目标,并实现投资节余,可另行提取工程投资节余奖,奖励资金原则上来自执行概算节余。
第七条 机组提前发电并产生效益时,可根据提前发电效益和投入成本情况,从总效益中另行提取提前发电奖。
第八条 工程项目按期实现重大里程碑(或重大工程形象)进度目标,或进行重大设计方案优化,可视具体情况从年度或最终考核目标奖励中预提部分奖金。 第九条 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标准 (一)安全考核标准:
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效,管理责任明确。
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良好,达到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优良及以上标准。 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未发生责任性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未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
(二)质量考核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效,管理责任明确。
火电项目分项工程建设质量验评结果合格率全部达到 100%,且建筑工程优良率≥85%,安装工程优良率≥93%。
水电项目单元工程建设质量验评结果合格率全部达到 100%,且建筑工程优良率≥80%,设备安装工程优良率≥90%。
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工程建设实现达标投产。 (三)工期考核标准:
进度计划合理、可行,工期控制措施有效,除批准的计划调整外,按照考核工期按时或提前投产。
考核工期由集团公司参照同期、同类型机组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项目公司上报正式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批后作为计算工期考核起始日期的依据。
(四)造价考核标准: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时、准确,资金到位率、利用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未发生影响工程建设或造成费用较大增加的设计变更和索赔事项。
工程项目竣工并移交生产,经审计的竣工决算未超过执行概算控制目标。 第十条 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标准应结合年度工程建设特点,将工程建设总目标进行分解,具体确定年度安全、质量、工程形象面貌(或关键节点)和工程造价的管理目标,并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保证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火电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奖励标准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奖励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2 60万 kW级项目 550万元 (二)2 30万 kW级项目 400万元 (三)2 20万 kW级项目 250万元
(四)2 10万 kW级及以下项目 150万元
项目为单台机组时,可按同等级别两台机组的 65%计算。
第十二条 水电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奖励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投资的 4 。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实现安全、质量、工期和工程造价管理总目标,并实现工程投资节余的项目,可按工程投资节余的 4%-8%提取投资节余奖。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年度考核奖励额度应根据年度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结合工程管理的具体特点,在总奖励额度范围内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管理目标考核情况,对未实现管理目标的项目,不得提取相应管理目标的考核奖励。对年度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全部奖励: (一)项目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或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项目未按确定的工期计划实现投产发电,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工程竣工决算未控制在执行概算之内,并突破概算的。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四项管理目标是相互关联、互为依存的,项目公司必须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对片面追求单项目标,致使其他管理目标产生重大偏差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监督指导分公司、子公司开展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所管(所属)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具体项目的考核标准和奖励方案由项目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目标考核奖励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在实现管理目标中承担责任大小和做出贡献多少进行分配,并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 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物资代理等参建单位的考核奖惩办法,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由项目法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另行考核兑现。
第二十条 对分公司、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考核和奖励办法,由企业负责人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另行明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所管(所属)项目特点,拟定本企业工程项
目管理目标考核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细化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加强工程项目过程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合同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第四条 集团公司监督检查全系统工程合同管理情况,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所管理或所属项目工程合同的管理情况,各项目公司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工程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二)负责工程合同范本的编制、修改、完善与发布; (三)参加重大经济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工程合同管理情况。 第六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工程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负责所管理或所属工程项目主要设备、主体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主要合同的审查确认;
(三)参加重大经济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四)负责检查工程合同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 项目公司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二)负责签订工程合同;
(三)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合同档案,收集、记录、整理、储存合同及相关的资料等; (四)负责履行工程合同;
(五)负责将合同概要信息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和主管单位。 第三章 合同谈判、审查与签订
第八条 各项目公司在工程开工准备阶段,应做好合同管理规划,按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建立合同编号规则(见附件1)
第九条 项目公司应采用合同专用章制度,制定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办法。合同经签字、盖章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备案或签证的,要由合同承办部门办理。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第十条 工程合同应在招投标的基础上订立。项目公司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8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合同谈判工作可由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组织。合同谈
判前,应召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合同谈判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起草合同应以集团公司编制颁发的合同范本为基础。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应将工程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按评审程序提请有关部门审查,合同审查人员必须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包括:合同名称、承办单位、承办人、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内容、审查人、复核人、负责人、审查时间、是否建议授权签约人签署合同等。 第十四条 审查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 原则同意 、 基本可行 等模糊性语言。 第十五条 审查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有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规避法律 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二)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
3.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齐全;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三)可行性
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四)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1.承办人无误; 2.符合规定程序;
3.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书齐备;
4.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五)审查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审查合同时,发现重大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查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查,重新申请审查合格后,报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对没有审核机构意见书的草案,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可拒绝签署。
第十八条 主要工程合同在项目公司内部完成审查会签、批准程序后,上报主管单位并经其书面确认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当与合同范本或中标结果存在重大差异时须报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前须验证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真实性;对方所使用印鉴的合法性、真实性。
签订合同资料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 与原件核对无误 字样,并由合同承办人签字,但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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