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承认而仅仅被法律承认,因而仅仅是法定权利义务而不是道德权利义务。这种只是法定的或只是道德的权利义务,都是权利义务的不完善形态,都缺乏完全的保障从而得不到真正的实现:道德权利义务要真正实现,必须得到法的承认从而同时成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义务要真正实现,必须得到道德的承认从而同时成为道德权利义务。
这里的法定权利义务包括法律与纪律以及政策所赋予的权利义务;而法律权利义务则仅仅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
2.应有权利义务
应有权利义务:有些权利义务不被法和道德所承认,但是由于其对于社会的重大效用性,仍然是权利义务,只不过它们不是实有权利义务,而是应有权利义务。奴隶社会的奴隶的人权,是奴隶的应有权利,但是既不被奴隶社会的法所承认,也不被奴隶社会的道德所承认。
政治权利:掌握政治权力进行政治统治的权利。分为直接统治权利与间接统治权利。直接统治权利是担任政治职务的权利:担任政治职务而成为统治者,也就能够对被统治者进行直接统治了。间接统治权利则所谓的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利。
政治自由:公民使国家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权利,是被统治者使统治者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统治的权利。
(二)应有权利义务与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理论认为应有权利是被自然法承认和赋予的。
自然法:符合人的本性的正确的、优良的行为准则。
自然法=正确的优良的行为准则
自然权利≠人权:因为自然权利是范围是不断变化的。在人权没有被道德与法律承认时,人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但是在20世纪,人权得到了道德上的普遍承认,因此人权便不再是自然权利了。
自然权利是一种为正义所保护的权利,是由正义理论确定的权利。自然权利是一定公正的、应该的,而实有权利义务却可能是不应该的,不公正的。因此,当道德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与自然权利义务发生冲突时,应该服从自然权利义务,而不应该服从道德权利义务,更不应该服从法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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