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体系,即一定的法和道德的体系。这样,制度公正,主要讲来,也就是法律公正与道德公正。
社会公正=制度公正+管理公正
行为公正:实际行为的公正,也就是具体的、特殊的行为的公正。
活动便越是符合法治原则,便越是遵循制度;越是极权专制,社会的管理活动便越是背离法治原则,便越是背离制度。但任何社会,不论多么专制和极权,就其管理行为总和来说,它遵循制度的行为必定多于违背制度的行为,否则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社会就先于没有制度,因而必定崩溃瓦解了。这显然意味着,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公正的,那么这个社会多数的管理行为是公正的,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反之则反之。
制度公正在社会公正中具有决定意义,是主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社会公正。 公正,根本讲来,主要是社会公正而不是个人公正;而社会公正则主要是制度公正而不是管理公正。公正,最终来讲,主要是衡量制度善恶的道德原则,主要是制度的美德而不是人的美德。
便被简单地归结两大类型:分配公正与报复公正。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概念
程序:过程的顺序,具有一定顺序的行为过程。既包括时间顺序,也包括空间顺序。
程序公正:行为过程的公正,是具有一定时空顺序的行为过程的公正。 结果公正=实体公正:这种行为过程导致的行为结果之公正。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总体讲来,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必定是一致的;换言之,程序公正总体来讲,必定导致结果公正;说到底,公正的程序,总体来讲,必定是能够导致结果公正的程序,因而必定是真正的好程序。
当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发生冲突不可两全时,总体来说,应该坚持程序公正而牺牲结果公正。程序公正总体来讲,蕴涵结果公正,因而其价值大于结果公正的价值:程序公正对于结果公正具有总体的优先性。这就是法律格言,程序优先于权利(Process before rights)和公正优先于真实(justice before truth)以及程序是法律的心脏之真谛。
(三)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关系的理论
程序工具主义:程序并不具有独立于结果的内在价值和目的价值,而仅仅是为结果服务的手段,仅仅具有用来达到某种结果或目的的手段价值和外在价值。这是错误的。因为程序≠程序法。程序固然是为了实体法和实体公正或结果公正服务的手段,但程序法和程序公正却不是为结果公正和实体法服务的手段。程序法和程序公正的实质是:为了达到公正的、道德的结果和目的,应该采用合法的、公正的、道德的手段和程序,而不应该采用不合法、不公正、不道德的手段或程序。
程序本位主义:程度既具有用来达到某种结果的手段价值和外在价值,又具有自身就是人们所欲求的目的价值和内在价值。程序公正必定导致结果公正;程序不公正必定导致结果不公正。这种观点把程序的作用绝对化了,也是错误的。事实上,程序公正不一定能够导致结果公正。
第三节 公正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一、公正原则的确立The establishment of principle of justice
利害自己无所谓公正不公正,公正和不公正必定完全存在于利害他人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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