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理由,而认为强者之所以应该给弱者补偿是因为强者的较多收入依靠与弱者的合作。诺齐克反驳说,弱者也利用了与强者的社会合作,为什么弱者不给强者补偿呢。
这种不匀称(强者应该给弱者补偿而弱者却不应该给者补偿)的真正理由,显然并不在于强者利用了社会合作,而在于强者较多地利用了社会合作。诺齐克认为补偿原则侵犯个人权利,也在于他没有看到强者较多地利用了社会合作,而误以为强者和弱者同等地利用了社会合作。
四、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的关系: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complete equality and proportional equality: human rights sacrosanctity
罗尔斯在谈到基本权利分配原则与非基本权利分配原则之关系时说,“这些原则的排列具有一种先后次序,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一次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保障的基本平等自由的侵犯不能因其带来更大的社会和经济的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
基本权利的分配优先于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牺牲后者以保全前者。所以,为使人们得到更多的经济方面的非基本权利而剥夺他们的政治、思想等方面的基本权利是不应该的。这是不错的。但为使人们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剥夺其政治、思想等方面的基本权利是不应该的,真正讲来,并非依据于基本权利的优先性。因为严格来讲,每个人的政治、思想、机会等方面的基本权利显然只可能促进而绝不会减少每个人经济方面的非基本权利:二者完全一致而绝不可能发生冲突。既无冲突,则一方面,也就不存在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非此即彼、何者优先的选择问题,因而也就不可能体现基本权利的优先性了;另一方面,则所谓为使人们得到较大经济权益而剥夺其政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便无非是侵犯人权的借口罢了。
既然每个人自身的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完全一致而并无冲突,那么基本权利的优先性体现在哪里呢?只能体现于一些人的基本权利与另一些人的非基本权利的冲突上。这时,应该优先保证一些人的基本权利而牺牲另一些人的非基本权利。严格说来,任何一个社会,如果它是公平、正义的,那么在这种社会里,只要有一个人不能吃饱、没有享受到人权,那么其他任何人,不管他的贡献有多大,便都不应该吃好、不应该享有非基本权利。
每个人的人权、基本权利之所以是优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是因为赋予这一权利的每个人参加缔结社会的这一基本贡献,优先于、重要于任何其他贡献。但人权的优先性、神圣性、不可侵犯性、不可剥夺性并非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那就是一个人拥有人权以不侵犯他人人权为前提。
五、平等总原则及其理论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their theories
(一)平等原则的三个难题
道德总原则->社会治理道德原则->公正原则->公正根本原则->社会公正根本原则->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原则=人权原则、比例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原则
平等总原则三大难题:第一,平等总原则的两大层次: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这一难题由亚里士多德解决。第二,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分配的究竟是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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