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公正=等利交换=等利回报
消极公正=等害交换=同等报复
报复感情,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是道德的。但是等害交换,就其结果来说,却是一种极大的善。一方面,用符合道德的损害来报复符合道德的损害,这种等害交换就是竞争,竞争是社会繁荣兴盛的动力,因而是一种极其巨大的善。另一方面,如果用不道德的损害来报复不道德的损害,这种等害交换便意味着,一个人损害社会和别人,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别人了。
为避免报复过当,报复、报仇一般不可由受害者私下进行,而必须由社会司法和行政等有关部门执行。否则极易导致冤冤相报,从而便不是善而成为恶了。
但在社会活动中,互利行为要大大多于互害行为,因而等利交换比等害交换更加重要。
二、根本公正、社会公正和制度公正the root justice,the social justice and institutional justice
(一)等利害交换的重要性程度
1.根本公正=权利与义务交换
2.非根本公正=非权利与义务交换
公正的根本问题:在一切等利交换的行为中,最根本、最重要、最主要的交换,无疑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是公正的根本问题,非权利义务交换是公正的非根本问题。穆勒说,公正观念的本质就是个人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确切些说,是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社会制度。
(二)公正行为的主体
1.社会公正
2.个人公正
阿奎那把公正分为交换公正与赏罚公正。交换公正即个人公正,赏罚公正即社会公正。
个人公正,便是个人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个人所进行的等利害交换行为。社会公正则是社会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社会所进行的等利害交换行为。社会公正的行为者固然是社会不是个人,但是不得不由能够代表社会意志的特殊个人来代表。这就是各种类型的社会管理者和领导者。因此,社会公正,说到底,乃是社会领导者的管理活动的公正,是管理行为的公正。个人公正,说到底,则是被管理的行为的公正,是被领导者的行为和领导者的非领导行为的公正。
公正的主要原则乃是社会公正而非个人公正。根本公正=权利义务相交换的公正。而权利义务相交换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社会行为,是社会统治者的分配行为: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社会统治者分配的,而不是个人相互间自己交换的。
公正,主要讲来,乃是社会公正而非个人公正;乃是约束社会统治者的道德,而不是约束被统治者的道德;乃是统治者的美德,而不是被统治者的美德。
(三)行为的抽象与具体性
1制度公正
2.行为公正
管理行为的公正只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实现。因此,社会公正,归根结底,乃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公正,即所谓制度公正。制度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一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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