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范畴。主张、要求也就是对利益的主张或要求。
资格说:权利是有资格得到的利益。
2.对利益说的责难
李肇伟:有些权利并不是利益;有些义务并不是负担或不利益。
这是不正确的。关键在于李肇伟未区分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利益说的三种形态
简单利益说:将权利与利益等同起来,认为权利就是利益、索取或要求,义务就是服务、贡献或付出。葛德文是简单利益说的代表。
法律利益说:权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耶林是代表。
科学利益说:权利是一种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用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因而应该受到而未实际受到政治和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
(三)自由说
自由说:权利是法律所保障的自由。霍布斯:权利就是做或不做的自由。 意志说:权利是一种意志力,或是法律命令所认可的一种意志支配力。 可能说:权利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有权人做出一定行动和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规范说:权利是法律所容许各人行为的范围。
一方面,自由仅仅是权利之一种,而不能包括全部权利;另一方面,权利并不依赖意志而存在,如精神病人没有意志能力,但同样享有权利。
如果说权利是法律保护的自由意志,那么义务同样是法律保护的自由意志。这样就不能把权利与义务区别开来。要有区别。必须把权利定义为法律所保障的索取的意志,这就已经不是意志说,而是利益说了。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类型The types of Rights and Duties
权利、义务若以其被赋予、被规定的形式之性质为根据,可以分为道德权利义务与法定权利义务以及自然权利义务。以其承担者的性质为根据,可以分为人类的权利义务与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义务。
一、道德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和自然权利义务
Rights and duties in moralities,rights and duties in laws and duties in nature
(一)实有权利义务与应有权利义务
1.实有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与道德权利义务
实有权利义务:实际存在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被社会承认和赋予的权利义务,它完全存在于社会的各种规范体系之中。
每个人实际享有什么权利与义务,并不是一种个人行为,而完全是由社会通过一定的规范所承认、规定或赋予的。这些社会规范,真正讲来,无非两种:法与道德。
法对于权利义务的规定,叫作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道德对于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是道德所承认、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叫作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
任何一种权利与义务,就其为权利与义务的本性来说,都应该既是法定权利义务同时又是道德权利义务。但是,有些权利义务,如人权,在一定历史时期,却仅仅被道德承认而不被法律承认,因而仅仅是道德权利义务而不是法定权利义务。反之,另一些权利义务,如暴君和僭主所制定或认可的权利义务,并不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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