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同意是它们的正义性的证明,“某些正义原则被证明,是因为它们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能够得到一致同意”。王海明认为,对于正义原则的契约论证明不能成立,因为它把正义原则的自由性与正义原则的正义性混同起来。
一种原则的自由性,是指该原则是不是个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是否会得到人们的一致同意。真正自由的原则就是人人直接或间接一致同意的原则。
一种原则的自由性与原则本身无关,而只取决于参与制定原则的人们的意见,因而也就是完全随意的、任意、主观、偶然、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是不是自由的原则与一种原则是不是正义的原则根本不同,自由的原则既可能是正义的、优良的原则,也可能是非正义的、恶劣的原则。
(二)价值论证明:正义性即对道德目的的正价值
正义原则的正义性、正义本身是一种应该,是一种价值,属于价值、道德价值范畴,而不是约定俗成的产物。正义原则的正义性既然是一种道德价值,便只能采用价值论证明。
对于公正原则的科学证明可以归结为对社会制度道德的目的和公正的道德价值实体的确定。
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公正原则的道德价值实体:等利害交换行为。
公正的正义性即公正的道德价值,即等利害交换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不公正的道德价值实体是不符合道德目的的不等利害交换行为,意味着不公正的道德价值是不等利害交换行为所具有的不符合道德目的的效用性。
等利害交换之为正确的、真正的公正原则,与人们是否一致同意无关,而完全是通过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从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来的,因而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对公正的常见错误认识
亚里士多德: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汇总。显然夸大了公正的道德价值实体。 缩小了公正的道德价值实体:公正=按需分配,公正=平等分配,公正=按才分配,公正=按贡献分配,公正=按劳分配,等等。
公正的根本问题与公正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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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界说
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或分配
一、权利Rights:应该且必须的利益索取
权利与义务是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东西。因此,界定权利与义务的前提是,先弄清楚权力是什么。
权力是仅为管理者拥有的强制力量;但是管理者所拥有的强制力量却未必都是权力:管理者所拥有的那些只有得到社会承认的强制力量才是权力。迪韦尔热把社会的承认或大家同意当作权力之权力的根本特征而称之为权力的合法性。权力的合法性在于本集体的成员或至少是多数成员承认它为权力。如果在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上出现共同同意的情况,那么这种权力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权力则不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力量。
权力既是一种必须服从的力量,是一种政治和法律现象,也是一种应该服从的力量,是一种道德现象。权力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是一种政治、法律和道德的复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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