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
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
王羹渊 整理自王海明《新伦理学》转贴请注明链接出处与作者
第一节 公正界说the definition of justice
一、正义、公平、公道与公正Justice and Fairness
罗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道德契约论的传统,认为正义等道德原则都不过是一种契约;而真正的、正确的正义等道德原则只能是在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契约。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的公平是指原初状态的公平。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在公平的原初状态被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王海明认为,公正、正义、公平、公道是同一概念,但以公正最为典型和常用,因而可以统称为公正。
正义问题:生活中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应当如何在人类社会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二、公正的经典定义The classic definition of justice
公正的经典定义:公正就是给人应得。
公正是一种关于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因而只能是行为所具有的属性。
三、公正的精确定义The precise definition of justice
应得乃是一种回报或交换,是应得者此前行为之回报或交换。
交换份为经济交换与非经济交换。经济交换的根本特点是,交换者给予对方某物,是为了换取对方的他物,因而相互间的交换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非经济交换的根本特点是,交换者给予对方某物,未必是为了换取对方他物,因而相互间的交换关系未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往往是因果关系。
经济交换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非经济交换关系则往往是因果关系。经济交换所换来的,都是物质财富,都是有利的东西,因而互为目的;而非经济交换的东西,却未必是物质财富,未必是有利的东西,而往往倒是有害的东西,因而也就往往只能互为因果而不能互为目的。
交换是一个外延极为广泛的范畴,它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存在一切人际关系之中:一切社会行为说到底都是交换行为;一切人际关系说到底都是交换行为。
王海明在此所论之交换实际上正是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交易。交易成本经济学就是研究在人类的一切交易行为中所耗费的成本。
不同的交换行为有不同的规则,但是不同类型的交换,也有共同的、普遍的规则。这就是公正。
公正的精确定义: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善行是公正的正反两面:所谓不公正,就是给人不应得,就是一种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不等利交换与不等害交换的恶行是不公正的正反两面。
四、公正定义的印证:休谟关于公正起源和前提的理论
休谟将公正的起源和前提归结为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客观条件,即财富的相对匮乏;另一个是主观条件,即人性的自爱利己。
第二节 公正类型The Types of Justice
一、积极公正与消极公正Positive justice and negative justice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