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 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其中,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 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 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 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但是,它们又有明显的区别:其一,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 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其 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 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予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 纳税人税负轻。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 内的所有纳税人。项目扣除是指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 计算税额。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也 等于直接缩小了税基。
(2) 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 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 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 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在上述三种形式的减税、免税中,税基式减免使用范围最广泛,从原则上说它适用于所 有生产经营情况;税率式减免比较适合于对某个行业或某种产品这种“线”上的减免,所以 流转税中运用最多;税额式减免适用范围最窄,它一般仅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往往 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2. 减免税的分类
(1)法定减免,凡是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都称为法定减免。它体现了该 32
种税减免的基本原则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 税项目、减免税的范围和时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 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用品等免税。 (2) 临时减免,又称“困难减免”,是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 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它 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
(3) 特定减免,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 税、免税。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 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收基本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 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以上两种特定减免,通常是由国务院或作为国家主管业务部 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规定。特定减免可分为无限期的和有限期的两 种。大多数特定减免都是有限期的,减免税到了规定的期限,就应该按规定恢复征税。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 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 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 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 的基础上,需要有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 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 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3.税收附加与加成
减税、免税是减轻税负的措施。与之相对应,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是加重纳税人负担 的措施。 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 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正税是指国家正式开征并纳入预算内收入的各种税收。税 收附加由地方财政单独管理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自行变更。例如,教育费附加只能 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 附加额。
税收加成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和税 额。加征一成相当于纳税额的10%,加征成数一般规定在一成到十成之间。和加成相适应 的还有税收加倍,即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倍数的税款。所以,加成和加倍没有实 质性区别。税收加成或加倍实际上是税率的延伸,但因这种措施只是针对个别情况,所以 没有采取提高税率的办法,而是以已征税款为基础再加征一定的税款。例如,《个人所得税 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无论是税收附加还是税收加成,都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但这两种加税措施的目的是 不同的。实行地方附加是为了给地方政府筹措一定的机动财力,用于发展地方建设事业?, 实行税收加成则是为了调节和限制某些纳税人获取的过多的收入或者是对纳税人违章行 为进行的处罚措施。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33
环节。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 布情况。例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商品税分布在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 等。狭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具体指每一种税的纳税 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许多环节。 如工业品一般要经过产制、批发和零售环节;农产品一般要经过产制、收购、批发和零售环 节。这些环节都存在商品流转额,都可以成为纳税环节。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 经济发展、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以及便于征收管理,国家对不同的商品课税往往确定不同 的纳税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 征制。
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是纳税 环节的一种具体形式。实行一次课征制,纳税环节多选择在商品流转的必经环节和税源比 较集中的环节,以便既避免重复课征,又避免税款流失。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 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国家开征的每一种税都有纳税期 限的规定。合理确定和严格执行纳税期限,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及时性有重要 作用。不同性质的税种以及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也不相同。这主要是由以下 因素决定的(:1)税种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税种,其纳税期限也不同。如流转税,据以征 税的是经常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故纳税期限比较短;所得税,据以征税的是企业 利润和个人的工资、奖金等各项所得,企业利润通过年终决算才能确定,个人所得一般是 按月或按次计算。因此,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按月或按次征收。(2)应 纳税额的大小。同一种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应纳税额多的,纳税期限短;反之,则纳 税期限长。(3)交通条件。交通条件好,到银行交款方便的,纳税期限短;反之,则纳税 期限长。
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即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 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纳税。如增值税法规定,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分为1曰、3 曰、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间隔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情况分别核定。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 其他间隔期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并结清上月税款。(2)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车辆购置 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临时经营者,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等均采取按次纳税的办法。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 缴,多退少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这是为了对按年度计算 税款的税种及时、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种纳税期限。分期预缴一般是按月或按 季预缴。
采取哪种形式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同课税对象的性质有着密切关系。一般来说,商 品课税大多釆取“按期纳税”形式;所得课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形式。无论采取哪 种形式,如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节假日,都可 以顺延。 二、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程序法概述
所谓程序,就是人的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构成这一程序的不外乎是 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限和顺序。步骤和方式构成程序 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限和顺序构成程序的时间表现形式。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限、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税收程序法,也称税收行政程序法, 是指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只要是 与税收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不论其存在于哪个法律文件中,都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 如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税收行政行为,并对其产生 约束力。 税收程序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税收实体法规定了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 权利义务,但这些权利义务不会自动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动作才能成为现实,表现 为:一是税收程序法通过规定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的具体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将税收实 体法内容具体化为可操作的程序,使税收实体法的实施有章可循;二是税收程序法规定了 征纳双方的程序权力(利)和义务,从而为权力(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三是税收程 序法中规定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有助于税务机关正确认定事项,准确适用法律,从而保证 税收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此外,税收程序法还可以弥补实体法的不足。由于社会现象极其 繁杂,税收实体法的内容又具有相对稳定性,实体内容相对滞后的问题较为突出,如某些地 方税种几十年未做过修订,或者由于事物发展较快,原有实体性内容无法覆盖新事物,易于 出现课税范围的不完全现象,如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实体法规定就是一个“真空”,这 样可以通过必要的税收程序法加以弥补。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只有对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护权力作用对象的权利。孟 德斯鸠说:“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这一作用表现 在:一是可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税收程序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履行职权的步骤、形式、时 限和顺序等,也就意味着制约税务机关的一切活动,并将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始终置于公 开、公正的标准上,通过对税务机关的职权中附加程序义务,实现了依法治权,从而在制度 建设层面克服了税务机关的任意、行政武断、行政专横以及行政职权的混乱。二是以权力 和权利制约权力。行政程序法以行政权力为规范对象。行使税收执法权,首先受到权力的 制约。一方面来自上级税务机关
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税务 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进行审查,制约税务机关的权力行使。此外,立 法机关通过法的创设,制约税收执法权的行使。其次还以权利制约权力,税收程序法的基 本制度规定如听证、说明理由等,以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制约税收执法权,确保税收执法权公 正行使。三是可以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律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不仅是 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也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需要。但在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 导致滥用。实体法是无能为力的,只有通过健全的行政法律程序,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控制才是根本。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就其实质而言,税收程序法是从程序角度限制税收执法行为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35
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税收程序法肯定了纳税人在 行政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并通过一系列程序制度的规定,对税 收执法权予以制约,在规范和控制税收执法权的同时,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 面,税收程序法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救济制度向事前、事中扩展,体现在行政活动的 参与上。
提高执法效率。税收程序法通过统一、明确各执法主体执法的规则、制度、时限要求, 防止拖拉推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通过简易程序等的设计,使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早 日确定,从而全面提高执法效率。 (二)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行政行为之始,向税务行政相对 人出示履行职权证明的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是为了防止假冒、诈骗,也是为了防止税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 员进行税务检査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 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税务人员同所处理的税务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由税务机关另行指定其 他税务人员处理该事务的制度。这是实现公正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税收征管法》第十 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 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直接调整的不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而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和 人员的关系。该制度要求将税务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 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该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障税务行政的公平、公 正,加强对税务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规 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 互制约。” 4?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向纳税人告知决定理 由和听证权利,纳税人随之向税务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税务机关听取其意见,采纳 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 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听证 制度,第五章第三节
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时,也应当遵循 听证制度的基本要求。 5.时限制度
时限制度是指税务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中某些阶段受到时间限制的制度。《税收征 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 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三) 税收确定程序 1.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整个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 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 验登记、停复业处理、税务登记证验审和更换、非正常户处理等。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 定义务。 2. 账簿、凭证
账簿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种经济业 务的账册或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各种辅助账簿。凭证是指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凭证分为原始凭 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如发票等;记账凭证是 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根据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式,加以归类 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通过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不仅可以保证账 簿记录的真实、可靠,而且可以检查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准确反映经营管理水平 和经济效益,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3?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 申报内容,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 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活动;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 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 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的活动。可见,纳税申报是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法 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程序,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依据,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税 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重要的税务管理制度。
(四) 税收征收程序 1.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将纳税人依法应该向 国家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税款征收的内容包括征收方 式的确定、核定应纳税额、税款入库、减免税管理、欠税的追缴等。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的 目的,在整个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关键地位,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应纳税额核定制度、纳税调整制度、代扣代缴税款制 度、欠税管理制度、滞纳金征收制度、延期纳税制度、报验征收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 度、减免税管理制度、税收凭证管理制度。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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