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在追究法律责任上有所分工。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偷 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税收征管法》还未及时予以修正,但在实际工作中,应当 统一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第二,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 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税收犯罪的 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第四,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 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虽然税法与刑法联系密切,然而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尽管税法与刑法的调整范围都比较宽泛,但 是其交叉的部分是有限的。第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主要用来建立正常的纳税义务 关系,其本身并不带有惩罚性。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目的在于明确什么是犯罪,对犯罪 者应施以何种刑罚,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第三,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 16
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 形式。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税法原本是国内法,是没有超越国家权力的约束力的。然而,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各 国的经济活动日益国际化,税法与国际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并且在某些方面出现交叉。 这种密切联系与交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为避免因税收管辖权 的重叠而出现国际双重征税以及国家间的避税,国与国之间形成了一系列的双边或多边税 收协定、国际税收公约。这些协定或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换一个角度看,被一 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第二,由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发 展,一个国家的税法总是有或多或少的部分较多涉及外籍纳税人,有时我们习惯于将其称 为“涉外税法”。为了使“涉外税法”较好地起到吸引外来投资的作用,立法时往往较多地吸 取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税法中合理的理论和原则以及有关法律规范。第三,按照国际法高 于国内法的原则,被一个国家所承认的国际法不能不对其国内税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 和制约作用。反之,国际法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包括税法)是国际法规 范形成的基础。没有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就无法实施。所以,如果让我们对税法与国际法 的关系作出评价,应当说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征税机关与 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国际税收权 益分配法律关系;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等。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 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sr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权 力关系说将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课税以国家政治权力为 依据,体现国家的意志,国家在课税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收法规的 制定、课税行为的实施、税务罚则的运用为基本模式进行。债务关系说则认为税收法律关 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税收从本质上看是一种金钱的给付,是以国家为债 权人而依法设定的债。
权力关系说代表较为传统的观念,是从税法基本概念作出的推理。它抓住了税收是国 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纳税人服从这一核心问题,突出了国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地 位,其论据是充分的。但是这一学说也有局限性,主要是没有体现税法的经济属性。在税 收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经济生活,一些民法、经济法的规范相继引入税法范畴之后,单纯地用 权力关系说已难以对所有税收法律关系问题作出圆满的解释,对纳税担保问题即是如此。 债务关系说则揭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属性,即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充实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17
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 连!? T | 4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 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不仅以立法者与执法者的姿态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与调 整,而且直接以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这样,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 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没有国家的参与,在一般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成为税收法律关系。因为税收本身就是国家参与社会 剩余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没有国家的直接参与,就不称其为税收分配,其法律关 系自然也就不是税收法律关系。这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中,公民法人等当事人之间也能 构成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2.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任何法律关系都体现国家的意志。在此前提下,一些法律关系也体现其主体的意志。 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依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产生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 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但是,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 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 件。税收法律关系之所以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是由于税收以无偿占有纳税人的财产 或收入为目标,从根本上讲,双方不可能意思表示一致。在这里,国家的意志是通过法律规 定表现出来的。只要当事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或事件,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 系。纳税事宜不能由税务机关以税收法律关系一般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当事人商定,即税 收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法规,其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 家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纳税人则相反,承担较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性,根源在于税收是国家无偿占有纳税人的财产或收益,必须 采用强制手段才能达到目的。赋予税务机关较多的权利和要求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恰 恰是确保税收强制性,以实现税收职能的法律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不仅表现在税法总体上,而且表现为各单行税法、法规中;不仅表现为实体利益上的不对 等,而且表现为法律程序上的不对等。但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只 能存在于税收法律关系中。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或经济法律关系大多涉及财产和经济利益。财产所有权和经济利 益的让渡转移,通常是主体双方在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原则基础上进行的,财产或经济利益 既可以是由甲
转移给乙,也可以是由乙转移给甲。诸如涉及经济法的购销关系、租赁关系、 借贷关系、偿付关系等,都具有这一特征。然而,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缴纳税款,就意味着将自己拥有或支配的一部分财物,无偿地交给国家,成为政府的财政收 人,国家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所以,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 等特点,只要纳税人不中断税法规定的应纳税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就将一 直延续下去。 18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纳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一)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 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当事人。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能享有税 收的所有权。因此,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但是,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 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 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 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履行征税职能 的行政机关,除此之外,没有法律明文授权,任何机关都不能成为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为职权与职责。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法律授予 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并非仅仅是一种权力资格。这种权力不能由 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极具程序性。征税主体享有国家权力的同时意味着必须依 法行使,具有职权与职责相对等的结果,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性。 根据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可以将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归纳如下: 1. 税务机关的职权
(1) 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审核纳税申报、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
(2) 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 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3) 税收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纳税 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4) 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 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 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 (6) 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 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 权的权利。 2. 税务机关的职责
(1) 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 税收优惠。
(2) 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 留和挪用。
(3)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 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4 19
(5)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 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 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税务机关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9)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 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被大大地强化了,不仅覆盖 了几乎所有税务机关行使权力的后果,而且在责任的落实上更加具体,这也符合依法治国、 依法治税的要求。 (二)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纳税主体,有许多不同的划分方法。按照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可以分 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 税人等。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归纳如下: 1.纳税人的权利
(1) 知情权。有权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 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 间、方式、步骤、顺序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 法;与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 或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 保密权。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 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 包括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要投资人以及 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或扣缴 义务人的许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 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 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 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其他纳税人 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 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 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 事项的,需经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 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曰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Q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 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机关。
(5) 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述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 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 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〇
(6)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 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 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 缴纳税款的。 (7)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 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 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 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 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8)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 申请减税、免税。减税、负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 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 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 税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行政法规和有 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或事后备案。
(9) 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 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 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 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请税务行政诉讼等。
(10) 陈述权与申辩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 辩权?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 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不合理, 税务机关也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会因纳税人 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11)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 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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