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 法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 !关或税务人员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 i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职 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时,纳税人或扣 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或扣缴义 务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或者纳 税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作出一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或扣缴义务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 对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将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要求 组织听证。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 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 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 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纳税人的义务
(1)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曰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 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 义务的注销登记等。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 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 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 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跟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 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此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购销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 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或扣缴义务 22
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 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 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 用税控装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 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 税控装置,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5) 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 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 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 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即使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 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 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 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 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应当 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8) 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 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 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9)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 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 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10)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法还 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 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 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的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 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的主管机关书面报告。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23
法 税
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在处分不动产或 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与其他社会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这一发展变化过 程我们可以概括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一) 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税法属 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而 纳税义务产生的标志应当是纳税主体进行的应当课税的行为,如销售货物、取得应税收入 等,不应当是征税主体或其他主体的行为。国家颁布新税法、出现新的纳税主体都可能引 发新的纳税行为出现,但其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纳税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纳税 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为标志。 (二) 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 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例如,纳税人发生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 移等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从而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2. 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例如,某企业由工业生产变为非商品经 营,则由缴纳增值税改为缴纳营业税,税收法律关系因此而变更。
3. 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例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设后, 某些纳税人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大厅的设立,也会带来税收法律关系的某些变更。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例如,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后,原有的许多个案减免税取 消,纳税人由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照顾变为依法纳税,类似的税法修订或调整,都使税收法律 关系发生量或质的变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例如,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纳税人往往遭 受重大财产损失,被迫停产、减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得到批准的,税收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
(三) 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这一法律关系的终止,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税 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是最常见的税收法律关系消灭原因,它包括纳税人依法如 期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使纳税义务强制地履行这两类情况。
2. 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我国税法规定,未征、少征税款的一般追缴期限为3 年。超过3年,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即使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不能再追 缴税款,税收法律关系因而消灭。
3. 纳税义务的免除。即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纳税义务免 除,税收法律关系消灭。
4. 某些税法的废止。例如,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后,原有的“烧油特别税”废止,由 24
此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5.纳税主体的消失。没有纳税主体,纳税无法进行,税收法律关系因此而消灭。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 ?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 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 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 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 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税种与税收实体法 的一一对应性,一税一法。由于各税种的开征目的不同,国家一般按单个税种立法,使征税 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二是税收要素的固定性。虽然各单行税种法的具体 内容有别,但就每一部单行税种法而言,税收的基本要素(如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计税 依据等)是必须予以规定的。我国税收实体法内容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是调整以流转额为 课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 法,是调整所得额之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 象的一类税,具体指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财产税法,是调整财产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财产税是以法律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的数量或价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 具体指房产税、契税等;行为税法,是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以课税的 一类税,具体指印花税、车船税等。本部分主要介绍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 税主体”。无论征收什么税,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 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 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例如,在我国从事工商业 活动的个人,以及工资和劳务报酬的获得者等,都是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 任及纳税义务。
法人,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社会组织。例如,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等,都是以其社会组织的名 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称为法人。法人同自然人一样,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如下:
负税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 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 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
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造成的。我 国出现价格与价值背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为了调节生产、调节消费,有计划地使一些 商品的价格与价值背离,把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例如,对烟、酒、化妆品等 采取的高价高税政策即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随着市 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由波动,当某些商品供不应求时,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把税款 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 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 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 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 法、营业税法、资源税法等税法中都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 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如消费税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 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
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 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 位和个人。通过由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税款,不仅便利了纳税人税款的缴纳,有效地保证 了税款征收的实现,而且对于强化税收征管,有效地杜绝和防止税款流失,有明显作用。
纳税单位。纳税单位是指申报_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所谓“有效”, 就是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 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申报表纳税i例如,个人所得税,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夫 妇俩为一个纳税单位,还可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企业所得税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 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纳税单位的大小通常要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和 国家政策来确定。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 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否则,这一税种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被列为课税对 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未被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例 如,我国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得税的课 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等等。总之, 每一种税首先要选择确定它的课税对象,因为它体现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 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问题产生直 接影响。
课税对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丁是主要的课税 对象。商品经济中,商品的流转额、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成为主要的课税对象。在可以作 26
为课税对象的客比较广泛的情况下,选择课税对象一般应遵循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 利于调节经济和适当简化的原则。要保证财政收入就必须选择经常而普遍存在的经济活 动及其成果作为课税对象。要调节国民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课税对象就不能是 单一的,而应该多样化。但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和避免税收负担的重复,又必须注意适当的 简化。
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这是因为:第一,课税对象是一 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也就是说,税种的不同最主要是起因于课税对象的不 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种税的名称通常都是根据课税对象确定的。例如,增值税、所得 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第二,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其他要素的内容 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例如,国家开征一种税,之所以要选择这些单位和个 人作为纳税人,而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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