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做好合同文件资料管理工作一定要从基层抓起,每一个项目经理部都应有专人负责合同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并成为对项目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企业和项目经理部两个层面还必须做好合同文件资料管理的分工、配合工作,把属于合同文件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文件资料都纳入管理范围。惟有如此,才能为建立、完善整个企业的文件资料库打好坚实的基础,在方便相关部门查阅和研究的同时,也可以为企业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中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53.复印件、传真件和原件同样有效吗?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一些往来函件和协议,有时为了方便,对方往往以传真件和复印件的形式交付我方,由于在内容上和原件没有区别,项目部有时也不会引起注意。
那么,传真件、复印件是否真的和原件同样有效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万一发生纠纷,如果传真件和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其效力将大为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4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传真件、复印件作为证据时,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原件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对于传真件和复印件应坚持让对方补签字和补盖章,避免将来万一需要时,出现证据效力不足的被动局面。
那么对于只有复印件,已无法取得原件的情况,是否都没有办法挽救了吗?如果万一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对该复印件所证明的事实,尽量用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这样复印件就也可以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
复印件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取决于举证方能否进行有效的证据补强,因此首先我们要坚持取得原件,但确实无法办到,我们也一定要想办法收集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第九章 暂停施工
54.发包人要求停工施工方如何应对?
施工过程中,有些情况会导致暂停施工。虽然暂停施工会影响工程进度,但在发包人或其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布暂停施工的指示。根据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约定(具体须要参照各自的合同),作为施工方,在接到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停工指令后应该密切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指令:发包人及其工程师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形式是发包人要求停工的必要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书面的意见,施工方应当拒绝执行该等指令。
(2)关于进度: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及其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的同时,需要将已完工程的进度形象固定下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这也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节点,需要将停止施工时的工程进度以书面、图片、影音等方式记录下来,并让发包人确认,以此作为将来索赔的证据。
(3)关于索赔:在正式停工后要及时、全面的收集相关的损失,并积极的关注索赔方式、时效等相关知识,(具体见索赔相关知识)必要时求助于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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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员。从而在最大程度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一般来讲,索赔金额的组成由施工机械的停置费用、由于停工而引起的施工单位资金再利用所产生的利润、当期企业管理费用、所欠工程款所引起的 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
(4)责任承担: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复工: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55.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停工?
建筑装饰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停工的条件无外于两种: 第一种,应发包方或者监理的要求停工,这种情况就停工本身无须施工方特别注意,只要有书面的停工指令(特殊情况下的口头指令,但是事后必须及时取得对方的书面确认)就可以响应相关的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种,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当业主或发包方满足相关的违约的构成要件的时候,承包方可以在催告无果后以停止施工来督促对方按约履行义务。根据法律及相关合同条款承包商可以停工的主要条件有:
(1)当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等),在合理的催告期满后,对方仍然拒绝支付相关款项,承包方便可以采取停工的方式回应对方,即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理解的“你不给钱,我就不干活”;
(2) 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 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56.承包人要求停工时应注意什么?
(1)通知义务:由于建设单位、其他配合单位以及施工方自身的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停工事件的发生,进而产生了索赔事项。但是,作为施工单位,在停工前必须尽到通知义务,即在停工的原因发生后,施工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发包人停工原因及理由,以及有关复工的条件、时间等问题。
(2)关于进度:承包人正式停止施工的同时,需要将已完工程的进度形象固定下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这是一个重要的节点,需要将停止施工时的工程进度、损失情况等以书面、图片、影音等方式记录下来,并让发包人或监理确认,以此作为将来索赔或诉讼的证据。
(3)关于索赔:在正式停工后要及时、全面的收集相关的损失,并积极的关注索赔方式、时效等相关知识,(具体见索赔相关知识)必要时求助于专门的法律人员。从而在最大程度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一般来讲,索赔金额的组成由施工机械的停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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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于停工而引起的施工单位资金再利用所产生的利润、当期企业管理费用、所欠工程款所引起的 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
(4)责任承担: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复工:在相关的施工的障碍因素消失后,乙方应该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复工要求,并在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按约定时间及要求恢复施工。如果发包人或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或答复,则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第十章 合同中止和解除
57.施工方可以自行撤场吗?
不可以。
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我们有时会遇到一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项目,这时,如何妥善解除合同,做到全身而退而不留隐患是至关重要的。要做好这一点,我们首先要了解合同解除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内容和条件等,同时要及时与专门的法务人员联系。
合同解除或中止后,作为施工方,必须履行了已完工程的交接义务,并确保已获得发包方出具的书面凭证,方可撤场。
58.承包人如何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约定内容和条件:
I、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 :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II、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施工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支持条款: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III、提出解除合同前,一定要确认以下前提条件:
(一)发包人的行为导致施工方无法施工:无法施工的界定判定标准为对方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
(二)发包人在施工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施工方必须履行催告义务。项目部先研究合同,超过付款期限就应发通知,超期过长,要向公司汇报。
(2)、催告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要有甲方的签收记录,如果有甲方回复更好。
(3)、催告内容明确,要指出发包人延期付款的款项,天数,以及多少天内应该支付(参照合同约定,通用条款为28天)。
如果达到以下实质性的条件,施工方即可以提出书面解除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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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包括备料款、进度款、签证款。目前我公司遇到的大多为支付预付(备料)款后再未支付进度款。
(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即甲供材不合格,达不到国家最低强制性标准,施工方完全有理由拒绝施工。这个理由如需证明,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施工方采用难度较大。
(三)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主要是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原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隐蔽工程甲方拖延验收;三通一平及相邻建筑物资料;事先甲方应提供的图纸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先发顺延工期报告、再发停工通知(同时还可发工期顺延损失和索赔签证),但注意一定要有书面记录,最后才有理由解除合同。
最后,在解除合同时要注意:一定要与对方办理好移交手续,在没有签订好解除合同的手续和支付工程款时,我们不要轻易撤场。
59.施工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述情况处理: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换句话说,只要施工方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发包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质量合格是指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没有规定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此只要其符合国家合格标准,发包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其他经济损失:因工期顺延,造成的项目部人员、材料等等各方面的成本支出,即索赔。预期利益损失:如果本工程正常完工,应获得的利润。计算:工程总价/系数=直接费,直接费x定额中利润率=应得利润。
60.合同解除后如何善后?
合同解除后,业主和施工单位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施工方应当妥善做好已完工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及移交工作,并按照业主的要求,将自有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业主应该为施工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者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应有业主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章 材料采购
61.材料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的疏忽有哪些?
一份材料合同签订的好坏,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工期和质量,同时材料合同也对与材料商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其实,材料合同的填写并不需要太多技巧,重要的是要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并慎重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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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每一条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材料合同中常见的问题有:
(1)没有骑缝章。一份材料合同往往由数页构成,有些还附有详细的采购清单,但在很多已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只在合同的最后一页双方签字盖章,而没有加盖骑缝章。一旦产生纠纷,供应商完全可以私改或不认可前面约定的条款内容,造成有理说不清的局面。
(2)随意涂划、更改。很多合同中都发现存在用笔涂划修改,而在修改后的内容旁边双方没有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因随意涂改的往往是总计金额,单价或付款比例等关键内容,一旦产生纠纷,如果材料商进行抵赖,就会非常被动。
(3)付款比例约定矛盾。经常发现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有的合同约定每批货物交付后的七日内,再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70%。在乙方全部交付货物后七日内付至总价款的95%。从中不难看出,在供应商在全部交付货物后,理论上已经付到了100%。犯的错误是混淆了该批货物价和货物总价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并造成了超付的现象,给公司的资金增加了负担。
(4)不填写货物地点或约定不明。
材料采购合同中也发现不填送货地点,有的即使填了也非常含糊,这样容易产生扯皮和纠纷,并可能影响工期和造成损失。
(5)对于合同中空格的部分如不填写,没有用横杠划掉,容易给对方留下私自修改的隐患。
(6)产品清单中没有具体的规格、型号。造成约定不明,对所报单价容易产生分歧。一旦供应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或供应商否认合同上的单价,这种情况下很难界定违约责任。清单上方及最后一行的总价没有填写,这样合同总额没有明确,预付款没有依据。签合同时清单中没有填完的空格,应用斜线杠掉,防止对方随意填写。
(7)很多材料合同数量通常是暂定的,在合同最后会写“数量按实结算”。这其实也是一种约定不明,按实的具体情况应明确,是实际发货数量、还是经过我们验收合格的签收数量,两者之间是有差额的。
(8)供应商的报价单没有盖章,对材料的规格有约定但具体材质没有明确,报价单单价随意修改也未经确认。
(9)在合同中常常缺少对于材料商延期供货的处罚约定,尤其是那些工期紧张,业主对我方延期处罚很重的项目。这样就会造成材料商闯祸,我们买单的后果。
(10)供货时间不明,有很多合同没有明确的供货时间,而是随后以口头方式另行通知,这样万一材料商拖延送货,就会因没有约束力而陷入被动,同时也得不到索赔的权利。
62.甲供材料我们要注意什么?
甲乙双方应当制作并确认甲供材一览表,该一览表中应该包含如下内容: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价格、数量、供货时间、供货地点等。
(1)材料单价与甲供材料一览表不符时,应当要求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可以拒绝接收保管,要求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购买;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代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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