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变更怎么办?
发包人如果变更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必须向我司出具书面变更文件,载明变更后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的姓名、身份及对应的权限。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施工方,否则,更换后的人员的签字项目部可以不予认可。
第四章 工程变更
28.工程变更及工程变更种类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或者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
按变更的性质来分类有:正规变更、建设性变更、主体变更 (一)正规变更
业主颁发了“变更指令”,“指令”在某种程度上修改了合同条款、计划、或规划。“变更指令”必须经业主签署,否则会成为无效“指令”,导致索赔时得不到补偿。
(二)建设性变更
这种变更或者遵照业主的口头或暗示指令,或者是起因于业主应负责的问题而进行的合同外工程的施工。比较常见的有:
(1)在不完全的或不确切的合同文件之外增加的工程;
(2)起源于合同中没有要求的工程(额外工程)的非正式批准或口头指示。 (三)主体变更
在最初合同范围以外要求做大量的工作时,就是“主体变更”。作为一个总体规则,主体变更通常由业主发布变更指令来落实。主体变更不是指单一的变更,而是指极大的偏离原项目的一系列变更。多而频繁的变更并不能认为是主体变更。
按变更产生的途径分类有:设计变更、业主指令、现场签证等。
29.作为施工单位怎样防御工程变更的风险?
承包商在招标阶段应意识到他面临的风险已经存在,这些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存在。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前就应熟悉所有的合同条款,了解可能遇到的风险。承包商可能遇到的风险很多,有些在合同条款中已经列出,有些并未列出。有些风险业主承担了,有些风险业主通过风险转移条款转嫁了承包商。 风险转移条款应用的增加,极大地改变了工程建设各方对风险的认识。转移传统风险的合同条款很多,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职责、能力、义务三者是互相独立的。承包商必须在投标前就了解风险转移条款,并依据情况协商合同外的补偿,如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等。
30.工程变更后该怎么处理?
如果业主发出正规的变更指令,索赔时较易处理,当业主通过口头或暗示方式下达变更指令时,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信函要求业主对其口头或暗示指令予以确认。当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时,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计算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数量,保证承包商在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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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上符合合同要求。这样,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在进行争议评审或仲裁时,承包商可以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得到应得的补偿。而主体变更将赋于承包商取消合同而不受惩罚的权力。
31.设计变更时我们要做什么 ?
如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后再予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如果没有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的签字确认,不得按变更方案施工。如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应报发包人同意。无论哪方提出变更都应对变更部分发生价款调整的提出签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进行设计变更同时,如造成相应工期增加及工期延误,应及时办理延期签证,做好发文记录。
如合同为包干价且明确有总投资控制的,并要求所有变更、签证等应控制在总投资范围内,则现场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将导致总价突破总投资范围的,我们应向发包人提出该部分超出价款的补偿办法,如甲方不同意补充,我们应拒绝变更。
第五章 工期和付款
32.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我方原因:施工组织计划不到位;材料供应不及时;合同工期紧张;现场施工进度缓慢,;项目经理管理能力差等。
第二:发包人原因: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开工条件(包括场地、水电连接点、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的交验等),施工图纸未提供、未确认、设计深度不够或不全,设计未交底,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延迟,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量较多,甲供材料供货不及时等,各类需甲方确认的材料、联系单、签证单等不予回复或不及时回复确认等。
第三:第三方因素:主要是总包单位和其他施工单位配合上的影响,包括土建遗留问题,其他专业单位未能按我司施工进度计划交付工作面或解决配合问题,此类拖延造成我方无法按正常进度施工
第四:其他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政府行政干预、恶劣天气、停水停电等。
33.如何以委婉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一)如果发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拖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报送要求尽快提交完整的设计图纸的工作联系单,以迫切的语气反映如设计图纸无法及时收到可能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现状,表达设计图纸迟延提交而拖延工期的担忧,急发包人之所急。这样,至少在报送这份工作联系单的当天,发包人的设计图纸是没有完整提交给承包人的。众所周知,没有设计图纸,就不可能进行深化设计,没有发包人认可的深化设计图纸,就不可能开展施工,因此,发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是关键的时间节点。同时,在发包人向精装修指定分包商提交设计图纸时,应注意签收时间。
(二)在其他单位影响承包人施工的情况下,除了向发包人要求顺延工期或要求协调外,在施工过程中及时与其他专业分包单位办理工序移交记录(有的也称作会签单)非常重要,比如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某天进行封板,此时必然要求其他分包单位在该天之前完成各自施工区域的任务,此时在会签单上就应该有各家分包单位的签收时间及完成其施工任务的时间,如果任何一家分包单位完成施工任务的时间晚于封板时间,必然导致该天无法正常封板,从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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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最终完工时间。这张会签单应作为向发包人报送工作联系单的附件,同时报送给发包人,此时要求顺延工期就顺理成章。同时,也不会给发包人造成无理取闹的感觉。
(三)在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报送指定分包区域的工程进度计划,确定各关键节点工期,交由发包人进行确认。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如周计划或月计划),如发生非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尤其是造成关键节点工期拖延的情况,在定期的工程进度计划中就可以汇报工作的方式向发包人进行说明(重点阐述延误的天数),分析原因,要求发包人进行协调配合。
34.如设计和施工同为金螳螂负责,但合同分开单签,后因设计不当或迟缓造成工期延误等问题,业主方认为同属一家企业,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如何应对?
虽然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该对建设方的特定工程项目负责任,但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在此只就分开单签的合同来说),在合同性质、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等诸多方面都是不同的,即使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同一个单位,但是建设方在追究相关责任时也应该理清关系,分清是非。退一步讲,即使建设方(发包方)果真要归咎责任,也要尽量在分清双方责任的前提下,立足公司的整体利益,统筹兼顾。须知设计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通常是远远低于施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的,所以应向发包方明确此点,设计不当或因此影响施工工期的,应按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范围来承担,此非施工方的责任引起的,相应造成施工延误的应作为顺延来处理,而不是让施工方来买单。
35.什么样的工期签证是有效的?
(1)报送对象清楚,根据合同确定是监理还是业主代表有权签署工期签证,主送及抄送;
(2)说明工期延期的理由;
(3)找出延期的合同或法律依据; (4)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及计算方法;
(5)对方规定时间的回复要求,如逾期视为默认;
(6)有发包人或监理批准的意见要明确,签字批准人是合同约定有权批准工期延期的人,如果确实与合同上约定的人不一致,一定要有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在同意延期意见上的盖章,才算有效。
36.发包人现场的口头承诺或指令有效吗?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于工期质量工程量等方面经常会有一些口头的指令或承诺,在司法实践中因这种口头指令或承诺很难保留,不能有效提供证据。因此,如果业主对施工方提出口头指令或对我们的签证、联系要求等作出口头承诺,我们应及时采用各种办法,以书面形式将此部分口头指令或承诺记录下来并尽量上报对方确认,以作为今后的有效证据。
37.签证发包人或监理拒收如何应对?
如果发包人或监理拒收工期延期签证,项目部首先应采取变通方式,在施工例会上提出,要求发包人或监理解决工期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将事实上发包人或监理已同意的延期确认下来,会议纪要整理后需交与会各方签字确认;或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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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将发包人的工期顺延意见书面确认;如果没有其他办法,而且确实需要工期方面的签证,项目部可以参考合同约定,正面以签证形式提出工期顺延要求和索赔要求,以公司名义快递,让业主方在工期顺延和工期索赔中选择。
38.发包人进度款支付迟延如何应对?
所谓延迟支付是指应支付的工程款项已经审核确认但发包人(业主)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或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应立即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立即或在合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内支付进度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将此作为影响施工进度的原因,要求顺延工期,发包人在超过承包人联系单要求的付款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可办理相应停工手续,对于因此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按索赔程序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但如果合同对承包人比较不利,延迟付款不得作为工期顺延或停工的理由,则视为承包人在发包人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愿意垫资进行施工,不得以此要求延期或停工,否则延迟竣工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这种情况下,项目部要自行判断是否继续施工。
第六章 工程索赔
39.建设工程如何进行费用索赔?
39.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当然,索赔费用的具体组成应根据合同的实际状况来确定。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值得注意的是:提出此类索赔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例如:工资单、出勤记录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利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
(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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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39.2索赔的基本时限
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36.2条的规定: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39.3索赔的具体程序
一、向发包方提出的索赔意向书。
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项目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意向书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提出索赔意向书的目的是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同时注意: (1)、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2)、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3)、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a.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此期限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此期限届满后一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b.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c.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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