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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标准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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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对象身份不同,职业培训可以分为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 3.根据性质不同,职业培训可以分为公益性职业培训和营利性职业培训。 二、职业培训的形式 (一)学徒培训

学徒培训是指企业对招收的学徒工确定的以师带徒的培训方式,培养新技术工人所使用的传统的培训方式。

学徒培训适用于技术工人,非技术性的简单体力劳动岗位无须招用学徒工。

在学徒培训中,学徒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一种非正式的劳动关系。 (二)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

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是指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组织和举办的职业培训。

就业训练中心招收学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的原则,学员结业后,不包分配,择优推荐就业。 (三)在职培训

用人单位举办的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由企业独办或联合设置的职工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其特点表现为: 1.培训的对象为企业的在职职工。

2.培训的方式灵活多样,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脱产或半脱产的培训,也可以是安排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的业余时间培训。

3.对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费用的脱产和半脱产的职工,企业可以与之订立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四)学校培训

学校的正规培训是指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等教学机构承担的职业培训。 1.技工学校培训。

2.职业(技术)学校培训。 3.成人高等学校培训。

4.民办学校培训。 三、职业技能考核

职业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劳动者实际业务水平的考查和评定。它既是用人单位实施职工队伍建设的基础,也是对劳动者按劳取酬的主要依据。 1.职业分类。

2.职业技能标准。 3.职业技能考核。 四、职业技能鉴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和特征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如下法律特征: 1?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是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

2?职业技能鉴定的客体是劳动者所具有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3?职业技能鉴定是确认劳动者职业资格的法定形式。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实施职业技能的鉴定机构。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是各类职业技能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技术等级鉴定;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 (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正当要求。 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是证明劳动者岗位职业技术和能力的文书,是劳动者合法

上岗的前提条件。

第四节特殊劳动者的就业保障制度 一、妇女就业的保障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2.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 3.不得安排禁忌从事的劳动。

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辞退女职工。 二、残疾人就业的保障 (一)就业方针

国家对残疾人的就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即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体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优惠政策

1.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优惠的就业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2.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3.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照顾。 4.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 5.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6.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7.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三、退役军人就业的保障

(一)退役义务兵的就业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1.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2.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3.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4.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

(二)退役志愿兵的就业规定

1.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退出现役:①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②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③军队编制缩减需退出现役的;④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2.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

3.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年满55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4.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5.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措施

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具体为:

1.担任师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2.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四、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 1.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 2.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第五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起源、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起源

从私法自治到国家干预 (二)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主体上的固定性;2、主体地位的从属性;3、时间上的延续性 (三)性质

1.身份契约说 2. 租赁契约说 3. 劳动加工说 4. 特种契约说 (四)立法模式 (五)种类

1.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的是否为常态,可分为一般的劳动合同和特殊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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