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处理劳资争议方面:《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这一时期,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劳动法规。主要包括:《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三)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处于低谷的时期。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 1.劳动就业方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2.工资制度方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及试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3.劳动保护方面。《矿山安全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在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4.劳动保险方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
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 5.工会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6.职业技能方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工人考核条例》,《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 7.劳动纪律方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8.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9.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后来又制定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组织规则和活动规则。 10.劳动监察方面。《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劳动监察规定》。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二)国际劳工组织机构 1.国际劳工大会。 2.理事会。 3.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原则与内容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原则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1.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3.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3.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 4.保障特殊群体就业。 5.禁止使用童工。 (三)促进就业的措施
1.制定促进就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 2.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就业。 3.开展劳动就业服务。 4.设置就业基金。 5.提供失业保护。
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②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
3.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4. 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5. 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力的使用和v 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
(一)劳动者的法律含义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即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或者说一般资格,不具备这一资格的公民则不允许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两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不满16 退休人员 2.具有劳动能力。完全 部分 无 3 国籍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
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
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 (四)劳动法上劳动者的特殊之处 * 1. 不是所有那个现实劳动的劳动者 * 2. 符合法定资格
* 3.职业劳动换取工资待遇
* 4.包括非常态雇佣劳动下的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它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不同,其劳动权利能力的范围也不同。在我国现阶段,制约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 1.职工编制定员
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 3.最低工资标准。
4.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5.社会保险。 6.社会责任。
(三)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1.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 2.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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