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一) 工作平等权
包括平等就业权和平等待遇权。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 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
1.(按劳分配)劳动者参加了社会劳动,用人单位须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 2.同工同酬; 3.(按时足额)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一般预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了劳动任务,用人单位须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与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4.(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5.(支付保障)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的行为; 6.(工资增长机制)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应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 (三)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客观地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其具体内容有:
1.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配备劳动安全设施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特殊的劳动保护;
3.单位有责任对全体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单位劳动卫生条件极为恶劣,以致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投入生产劳动,直到劳动条件得到改善;
5.因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致劳动者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单位有义务负责给予治疗,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6.单位有责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保护标准。
此外,休息权也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权范畴。 (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1.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
2.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 3.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加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 (五)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 (六)团结权与集体交涉权 团结权、团体交涉权(集体谈判权)、争讼权等三项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七)合法权益保护权
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来排除
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三、用人单位用人权 (一)招收录用职工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并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 (二)合理组织调配权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规模、生产特点,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活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劳动报酬分配权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形式及奖金、津贴的分配办法,有权组织各种形式的考核确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等级标准,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职工工资晋升条件、标准和时间。当然,用人单位确定的职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奖惩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有权决定奖惩条件和奖惩办法。 (五)辞退职工权
辞退职工权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招收录用职工权相配合,解决职工能进能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辞退权。
第四章 促进就业制度 第一节促进就业制度概述 一、促进就业概述
(一)促进就业的概念和目标
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它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职责,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就业原则,拓宽劳动就业途径,实施劳动就
业计划,设置劳动就业基金,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 促进就业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所谓“充分就业”,是指除没有就业愿望以外的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能就业。 (二)促进就业内容
1.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一是宏观上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二是在政策上鼓励现有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三是政策上支持劳动者以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2.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劳动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1)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2)求职与就业服务。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监管。 (4)职业介绍监管。 (5)公共就业服务要求。
3.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 4.保障特殊群体就业。 5.禁止使用童工。 (三)促进就业的措施
1.制定促进就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 2.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就业。 3.开展劳动就业服务。 4.设置就业基金。 5.提供失业保护。 二、劳动就业概述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劳动就业的特征
是:
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2.劳动者须有劳动的愿望才出现就业问题。
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有—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4.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为国家和社会承认。 (二)劳动就业方针
1.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两扇门?± 2.“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
3.“三结合”的就业方针。 “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4.新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国家促进就业 。
(三)劳动就业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2.平等就业原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5.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四)劳动就业途径 1.大力发展生产。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3.劳务输出是拓宽就业的重要渠道。
4.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为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5.组织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第二节 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制度 一、劳动力市场概述
(一)劳动力市场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力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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