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需要补缴以前年度汇算补缴税款的,应填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年度报表);
(二)按季申报事项
1、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十五日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季报表》(注,本表仅为类似财务报表报送功能,不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用);
2、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十五日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本季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申报事项
1、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出资律师年度个体经营所得(累计利润+工资+办案分成)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年度报表);
2、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年报表》(注,本表仅为类似财务报表报送功能,不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用);
3、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2011年9月起实现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当年度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分段计算方法: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户的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如果经营期跨过了新旧税法两个税款所属期,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1、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
举例:某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位出资律师王某,该所2011年1-10月份累计经营利润83000元,1-9月份,王某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则10月份王某应预缴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为:
累计经营利润转化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3000/10×12-2000×8-3500×4=69600
前8个月应纳税额=(69600×35%旧税率-6750旧速算扣除数)×8÷12=1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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