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6.25+37.9=44.15万元。
2012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为:420-412.4=7.6万元。
根据上述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调增后的利润为:7.6+44.15=51.75万元。
按照分配比例,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的调整后的利润为
甲:51.75×25%=12.9375万元;
乙:51.75×25%=12.9375万元;
丙:51.75×30%=15.525万元;
丁:51.75×20%=10.35万元;
计算分配利润后,还应加入出资律师各自的工资后计算税款,即:
甲、乙各自应纳税额=(12.9375万+20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85831.25(元)
丙应纳税额=(15.525万+20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94887.5(元)
丁应纳税额=(10.35万+20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76775(元)
四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5831.25×2+94887.5+76775=343325(元)
注:上述列支调整仅限于年度汇缴申报和终止经营的清算申报,月份预缴申报时,律师所只要按实际会计制度计算出资律师分配所得即可,不用进行上述列支调整。
三、日常申报事项
(一)按月申报事项
1、每月十五日内办理上月雇佣律师及行政人员工资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一》;
2、每月十五日内办理出资律师个体经营所得(累计利润+工资+办案分成)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月度预缴报表);
3、工薪所得需要补缴或退以前月份税款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
4、出资律师需要补缴当年度未预缴的税款,只要在本月预缴申报表中一并计算申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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