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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12-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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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七)律师所向司法局缴纳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扣除;

(八)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九)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十)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十一)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期确认结转收入。

(十二)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30%.注意,使用30%定额计算办案费用的案件,其案件所发生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不得在律所作为成本进行列支。 如果不使用30%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除有扣除比例规定的项目外),因此,每一位出资及雇佣律师都应与律所明确案件分成的费用扣除方式。

因此,出资律师在进行年终汇算调整的公式为:

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款=[(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 ×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款

例2:

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分别为25%、25%、30%、20%。另聘请一位雇佣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该事务所规定,雇佣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领办案分成,办案费用实报实销。2012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420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412.4万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80万元,雇佣律师年度固定工资10万元、办案分成50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的办案费用180万元,业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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