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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12-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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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2个月应纳税额=(69600×30%新税率-9750新速算扣除数)×2÷12=1855元

10月份应预缴税额=(11740+1855)-5000已预交税款=8595元。

2、2011年终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举例:某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位出资律师王某,该所2011年1-12月份累计经营利润83000元,王某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则年终王某应汇算补缴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3000-2000×8-3500×4=53000

前8个月应纳税额=(53000×35%旧税率-6750旧速算扣除数)×8÷12=78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53000×20%新税率-3750新速算扣除数)×4÷12=2283.33元

年终汇算应补税额=(7866.67+2283.33)-5000已预交税款=5150元。

如果王某经营期不满一年,则以实际经营所得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进行计算。

例:某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位出资律师王某,该所2011年1-10月份累计经营利润83000元,1-9月份,王某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则当10月末王某终止经营时,应汇算补税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为:

累计经营利润直接作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83000-2000×8-3500×2=60000

前8个月应纳税额=(60000×35%旧税率-6750旧速算扣除数)×8÷10(实际经营期只有10个月,只能除10)=11400元

后2个月应纳税额=(60000×20%新税率-3750新速算扣除数)×2÷10(实际经营期只有10个月,只能除10)=1650元

10月份汇算补缴税额=(11400+1650)-5000已预交税款=8050元。

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99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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