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2个月应纳税额=(69600×30%新税率-9750新速算扣除数)×2÷12=1855元
10月份应预缴税额=(11740+1855)-5000已预交税款=8595元。
2、2011年终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举例:某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位出资律师王某,该所2011年1-12月份累计经营利润83000元,王某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则年终王某应汇算补缴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3000-2000×8-3500×4=53000
前8个月应纳税额=(53000×35%旧税率-6750旧速算扣除数)×8÷12=78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53000×20%新税率-3750新速算扣除数)×4÷12=2283.33元
年终汇算应补税额=(7866.67+2283.33)-5000已预交税款=5150元。
如果王某经营期不满一年,则以实际经营所得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进行计算。
例:某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位出资律师王某,该所2011年1-10月份累计经营利润83000元,1-9月份,王某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则当10月末王某终止经营时,应汇算补税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为:
累计经营利润直接作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83000-2000×8-3500×2=60000
前8个月应纳税额=(60000×35%旧税率-6750旧速算扣除数)×8÷10(实际经营期只有10个月,只能除10)=11400元
后2个月应纳税额=(60000×20%新税率-3750新速算扣除数)×2÷10(实际经营期只有10个月,只能除10)=1650元
10月份汇算补缴税额=(11400+1650)-5000已预交税款=8050元。
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99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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