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
律师所当年度税前调整利润额=律师所当年度累计会计利润-税前调整减少额+税前调整增加额(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注:如果律师所当年度经营不满一年,则以实际经营所得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进行计算。则出资律师汇算清缴2012年度经营期内的个人所得税为:
(40万×40%+0.6+5万×(1-30%)-3500×4)×0.35-14750-60533.33 =-9833.33元,因此,2012年度结束后,甲应在2013年1-3月份办理9833.33元的申报退税手续。
注:如果律师所当年度经营不满一年,则以实际当年度经营所得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进行计算。
乙:
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
[(40万×60%+0.6+5万×(1-30%)-3500×4)÷4×12×0.35-14750]÷12×4=88533.33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汇算清缴2012年度经营期内的个人所得税为:
(40万×60%+0.6+5万×(1-30%)-3500×4)×0.35-14750-88533.33=-9833.33元,因此,2012年度结束后,乙也应在2013年1-3月份办理9833.33元的申报退税手续。
丙:
从律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律顾问费按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单位另行扣缴。律师所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应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月费用扣除标准)×工薪税率-工薪所得速算扣除数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办案费用扣除比例为30%)。
[1万+10万×(1-30%)-3500]×0.35-5505=21270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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