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
某律师所2012年9月份开业,共有5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甲乙2人,利润分配比例40%、60%;雇佣律师丙一人,兼职律师丁一人,行政辅助人员戊1人,2012年9-12月份,该律师所年度税前调整后的利润为40万元,其中12月份当月,出资律师甲、乙2人各从律师所领取工资6000元,办案分成收入各5万元,,丙取得工资1万元,办案分成收入10万元,从某单位取得律师顾问费2000元;丁未领取工资,但取得办案分成收入5万元,戊取得工资6000元,2012年9-11月份甲乙两人未预缴个人所得税。则1、2012年12月份上述人员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2、假设2012年9-11月份甲乙两人均未领取工资及办案分成,则2012年度汇算扣除上述已预缴税款后,甲乙还应汇算补缴或退税款多少?
解:
甲:
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所当年累计经营会计利润×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根据厦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实际和省地税局规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确定为30%。
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
[(40万×40%+0.6+5万×(1-30%)-3500×4)÷4×12×0.35-14750]÷12×4=60533.33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公式: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所当年度税前调整利润额×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每月费用扣除标准数×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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