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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12-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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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单位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应扣缴丙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

丁:

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律师所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应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为(注意,此处不能扣除3500标准扣除费用):

5万×(1-30%)×0.25-1005=7745元

丁个人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如果还应汇总各处工薪所得,合并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另一处工薪所得为6000元,已扣缴个税200元,则合并计算应补的税款为:[5万×(1-30%)+0.6-3500]×30%-2755-7745-200=550元(合并时,可以扣费用标准3500元)。

戊:

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6000-3500)×3%=75元。

二、出资律师年度分配利润的调整以及汇算税款的计算

出资律师年度分配利润的调整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5号),其他未明的成本费用列支规定则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1、通讯费补贴:律所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所发生的公务通讯费,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分别按以下标准扣除,超过标准部分或者是以补贴形式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律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400元/月(含),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50%;

(2)其他人员200元(含)/月。

2、差旅费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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