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和基坑可能影响的范围,且从边坡、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边坡高度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
第九条属于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专家从省住建厅公布的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中抽取)进行专项论证;设计方案专项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案专项论证由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内容包括深基坑或建筑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施工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设计、施工方案可行与否等明确意见。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后方可施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时,应提交深基坑、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以及专家组对设计方案专项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基坑、边坡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范围内的及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当委托检测、监测单位进行现状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并对其将引起争议的部位进行必要的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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