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及开挖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开挖深度超过4 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基坑开挖深度: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的深度指距基坑边1.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承台或整片承台的,应算至承台垫层底)。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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