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要求委托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或改变监测方案。委托监测范围应至少包括基坑、边坡工程监测以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监测内容。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岩土工程监测甲级资质且社会信誉较好和具有深基坑、边坡工程监测经验的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的监测工作。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宜采用设计、监测一体化模式,即由同一个单位承担设计、监测任务,以确保动态设计和工程安全。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相互隶属或同属一个上级单位的关系。
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监测人员应经我局委托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监测工作实行项目监测负责人责任制度。
第三十五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方案和监测规范等有关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并满足施工专项方案中信息化施工的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限值。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要一起报专家组论证。
必要时监测方案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监测单位的监测人员、设备应符合有关要求,并切实负起基坑、边坡和周边建筑物的监测责任,严格按照规范及经论证通过的监测方案作好基坑、边坡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一级边坡和一级基坑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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