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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榕建筑[2010]13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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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支护工程和基坑支护工程应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资料和成果。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完整,每次监测数据和记录应经项目监测负责人分析确认签字,并在12小时内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监测单位在深基坑或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派代表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周例会,并在会上通报监测信息。

第三十八条当监测采集数据达到预定的报警限值或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当立即预警并加大监测频率,书面通知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设计单位提交监测报告。第三十九条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实时加强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大监测频率。

第七章工程监理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派驻深基坑或边坡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为土建专业或岩土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论证意见、专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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