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图审的设计文件要求和经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包括支护、土方开挖顺序等。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及时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三十二条发生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六章工程监测
第三十三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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