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合同管理中常见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家都能认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立和维持良好建筑市场中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时它也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深层问题,使得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过程步履艰难。
1.3.1 施工合同中无效合同的认定
目前的建筑市场,可以说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例如有些企业和个人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为了承揽工程从中渔利,只能借用他人资质。也有些企业和个人,在自身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情况下,将承包到手的工程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还有一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出卖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作为盈利的手段等等。这些不规范的或者说违法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该司法解释将以下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① 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②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④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⑤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工程款是否给付,如何给付,主要取决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里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总之,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里要注意的是,工程款是按合同约定结算,而不是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工程款,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体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为了节约鉴定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否则,就可能出现按无效合同应付的工程款比按有效合同支付的工程款给付还多的情况,从而失去认定合同无效的积极意义。② 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这主要是因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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