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学
⒈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管理法规;⒉行政决策、行政决定、行政政策;⒊行政领导、行政指导、行政引导;⒋行政规划、行政计划、行政预算;⒌行政协调、行政沟通、行政平衡;⒍行政干预、行政检查、行政制裁;⒎行政扶助、行政救济、行政服务。
行政立法:政府依据立法机关授权而自行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等同于立法,有两种情况:委任立法和管辖立法。
行政司法:行政机关兼掌一部分审判事务的行政现象,所涉及的内容是行政法规适用、行政机关熟悉的专业性、技术性的纠纷和事件。
行政管理法规:简称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行政规范性的文件的总称。
行政政策:政府从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出发,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或解决一定的行政管理问题而具体规定的行政准则或方案。
行政指导:是政府为完成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对特定的行为主体提出的特定行政规范或意向。
行政引导:政府通过改变国家政策来对社会行为主体施加影响,促使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趋势朝着有利于国家行政目标实现的方向改变。
行政规划:又称行政企划,是政府对未来较长一个历史时期的行政目标、实现目标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就其他行政事项所作出的预测性总体构想。
行政预算:又称公共财政预算,是由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提出、由立法机关评议和审批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行政平衡:是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施政的过程中,在维护国家阶级实质的前提下所采取的一种管理方式,其特点是充分考虑和兼顾各种利益或意见。
行政干预:是政府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一定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过程或行为方式进行介入、干涉、制止、责令改正的总称。
行政检查:又称行政性检查,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或公民就有关法定标准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对照、评定,并对达不到标准者和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或处罚。 行政制裁:是以政府为行政主体而作出的各种行政纪律处分和处罚的总称。
行政扶助:又称行政支持,是政府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通过公共政策形式,对社会特定的阶层、群体、行业等给予某种支持。
行政服务:国家行政机关为国民提供的服务,分为直接服务和间接服务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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