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设备的管理条例。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设备管理的全过程。
18.1设备封存的条件及要求
18.1.1凡已停用6个月以上而又估计不为企业所需要的设备,由车间负责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报设备科核 实,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封存。
18.1.2.凡申请封存的设备,必须做到技术状态良好,附件齐全,并要挂上醒目的封存牌。对已损坏的设备应予以 修复并验收合格后,才能封存。
18.1.3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封存的机械设备。
18.1.4.设备的封存工作,由设备科组织原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封存的设备必须保持其结构完整、技 术状态良好,并在封存前进行清洗,涂抹必要的防锈油脂。
18.1.5设备封存后设备科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所有封存设备要达到完好设备要求,并列入设备检查内容 之一。
18.1.6.对闲置设备应积极进行处理,闲置两年以上或不用的设备,报总经理批准,可调拨给其他部门或单位。 18.1.7设备封存期间不提取基本折旧和大修基金。
18.2封存设备的保管工作
18.2.1设备封存的目的之一,是要提高保管质量,保护其不受损失。要采取妥善措施,切实加强封存设备的保管 保养工作,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或至少保持现有的技术状况,不致遭到自然损蚀而日益劣化。 18.2.2凡新设备或大修出厂后未经磨合的机械设备封存时,应在封存前完成磨合程序并进行磨合保养工作,以便 使设备处于磨合完了正常待用状态。防止封存日久,一旦启封时发生遗漏磨合程序的现象。如果由于客观 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应该明显标明。
18.2.3凡带有附属装置的机械设备,应尽可能将其附属装置集中就近存放,避免主机入库,附件散置各处,天长 日久易发生错配或丢失现象。
18.2.4一切设备的工作装置均不得悬空放置。
18.2.5对电气设备一定要切断电源,并做好防潮、防尘、防水等措施。
18.3封存设备的启用
18.3.1当封存的设备决定再用时,应由使用部门办理再用手续,填写“启用申请单”(一式三份)报设备部门批 准,并收回封存标志牌。启封单一份退回使用部门,作为启封的凭证;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继续提取折旧 和收缴占用费的依据;一份留设备动力部门存档。
19.0设备的运行动态管理制度
19.1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牢牢掌握住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 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19.2设备巡检标准的建立
19.2.1.设备科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检查的部位(巡检点)、内容(检查什么)、正常运行的 参数标准(允许的值).
19.2.2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 旬、月检查点。
19.3建立健全巡检保证体系。
19.3.1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巡检点进行检查 19.3.2设备维修工负责重点关键设备的巡检任务。
19.3.3设备科长负责组织人员对所有设备的巡检点进行不定期抽查,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19.4巡检方法:巡回检查一般采用主观检查法。 19.4..1听:听设备运转过程中是否有异常声音
19.4.2摸:摸轴承部位及其他部位的温度是否有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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