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试论“社会本位”与“实质正义”理念。
【答案】社会本位与实质正义都是经济法的理念追求,也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区别。通过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理论探讨,体现出经济法对社会的深切关爱和实质正义的终极追求。
(1)社会本位
①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实质上,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过渡的过程。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资本高度集中,垄断组织竞相出现,“市场失灵”作为市场机制的先天缺陷明显暴露出来,客观上存在不宜由市场调节或不宜完全由市场调节的领域。民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精神导致私权的无限扩张,形成一系列利益矛盾。无限制的自由竞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经济的高度垄断,信息不完善、不对称,使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空前激化,影响资本主义经济的总体发展,进而将最终危及资产阶级的统治。
②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政府从“守夜人”转变为社会经济生活干预者的角色,这种转变反映在法律领域,“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等原则受到了质疑。
在经济运行的层面上,社会化大生产导致公司、合伙等经济组织的出现,它既是个人权利让渡的结果,义是对个体权利的制约,由此出现了个体经济组织的矛盾;在市场机制上,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强调个人效益的最大化,其负面效应导致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社会整体利益得不到维护。在私法无法解决问题时,新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这就是经济法。
③社会本位的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上,就是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而这种公益优先原则不同于民法中公序良俗的被动优先。
在民法中,只有当个体的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才予以限制。而在经济法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规定代表公众利益的行为的优先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追求社会的整体效益,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体现了对民法的绝对“契约自由”和“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的突破,标榜了经济法自身独有的特色。
(2)实质正义
①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以追求并实现正义作为其天职和精髓,经济法也不例外。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这种思维方式发展到极致,使得其在法律思维中忽略了社会运动和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的具体性和复杂性,形式正义引起的社会实质不公,导致了新的正义观以及相应法律规范的出现。实质正义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种正义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社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实质正义强调针对小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它包含分配正义的内容。
②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它摒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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