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和银行法的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银行不能设立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出资人赔偿?
(4)律师的辩解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案】(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但是其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与该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出资没有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其行为尚未生效。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承担连带责任。
(3)当银行不能成立,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赔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资未到位的出资人清偿,也有权要求全体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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