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制度 二、起诉制度 1.资格限制
(1)八十以上(后改为七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得告言人。 (2)孕妇不得起诉;后来规定妇女一般无起诉权。
(3)患重病者不得起诉(4)与案件无关者不得起诉;人命案由死者亲属(苦主)起诉;盗案由受害人(事主)起诉。“讼不干己事,即决杖,枷项令众十日。” 2.务限法与词状日
每年二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禁止受理民事诉讼,此期间为“入务”,但侵夺财产案除外。
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可以受理民事诉讼,此期间为“务开”。
刑事诉讼没有“务限”,但受理刑事案件有特定的日期,曰“词状日”,其他日期不得受理。
3.受理顺序:
审判制度
受理案件,根据起诉人的职业和身份不同,有先后之别。有诉状,先受理士人,次农人,次手工业者,再次商人,最后为杂人(师巫、游手未作、僮仆之类) 4.书铺与公证
书铺是官方指定的,“各用木牌书状式并约束事件,挂门首,如当今的营业执照。除书诉状外,还代为验证田室契约真伪,为婚约作证,代书录证词并予证明、办理科举应考验证手续等。官府还给颁发木制印章,印于公证文书。 三、审判制度 鞠谳(yan)分司
鞠,即查明犯罪事实(审讯);谳,即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详断官(断司)、详议官(议司)分别负责审讯、检法用律,而后由长官审定人犯、传集人证、调查事实等审判事务;州设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就是根据 翻异别勘制度
已经认定的事实,检索有关法律条文,定罪 量刑;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后由知 州(知府)亲自决断。这种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的制度,叫鞠谳分司制。在 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负责审判的官员又无权检法断刑,两 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南宋的周林评论说:“狱司推鞠,法司检 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 的公正。同时专门设置检法议刑的官吏,也反映宋代法律制度是比较复杂难用的。 (四)翻异别勘制度
案件审结,如果被告翻供,则另行安排法官重新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 理,则叫“别移”。
1.移司别推:在原审判机构内改同级别其他官员重新审理。如”大辟或品官犯罪,已
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推。“
2.差官别推:上级机构或同级其他机构派官重新审理。如”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别推;提刑司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理雪、驳议与封案法
(五)理雪、驳议与法官责任制度
?理雪即定案后有囚犯或其家人申诉另审从而理冤雪诬。对理雪有时规定时效制度,“命官犯罪经断后,如有理雪者,在三年外更不施行”。在制度上,判决后赋予犯人及其家属以理雪的申诉权是为防止冤诬的存在,故有时规定在判决前掌官检法的司法参军等人,若能“举驳别勘,因此驳议从死得生,即理为雪活”,而凡“雪活得人者,替罢日刑部给予优牒,许非时参选”。同样,在判决前另差官录问时,若录问官能驳正死罪、徒流罪者,可给予转管、减磨勘等优惠。若举驳不当,予以杖刑;当驳而不驳,致使罪有出入,比照推司罪减一等或三等。 (六)封案法
法官判定罪刑后,宣布暂缓执行刑罚,将案件封存一段时间,以观后效,给犯人以赎罪的机会。经一段时间考察,犯人思过改正者,则撤销原判;如无改悔,则执行原判。有的仅仅是延期执行。
第九章 明代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了解明朝法律对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作用;了解明朝的司法机关与诉讼程序及监察机构;掌握《大明律》的体例及《明大诰》的性质与内容,明律的内容与特点
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一)肃正纲纪,重典治国 (二)明礼导民,明刑弼教 (三)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背景原因
? 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当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仅将大权集于一身,还以他个人的思想统一全国,立法思想与他的出身相关。
? 他崇尚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暴力镇压主义,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他的法制思想其实是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这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变化,适应了极端专制统治的需要。
明朝的立法活动 ? 1.《大明律》 ? 2. 明《大诰》 ? 3. 《问刑条例》
? 4. 《大明会典》
明《大诰》特点
? A.用刑加重。明《大诰》列举的案例,绝大多数是轻罪重刑。 ? B.法外处刑。明《大诰》的许多规定,是《大明律》所没有的。
? C.酷刑繁多。明《大诰》推行重典治国原则,规定了许多《大明律》所没有的酷刑。 ? D.重典治吏。
刑罚制度的变化
?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明律的重罪范围十分广泛。 ? 2、刑罚体系的变化:
明律仍规定五刑制度,但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此外,又增加凌迟、充军、枷号等律外酷刑。
重典整饬吏治
? (1)严禁奸党交结 ? (2)严治官吏赃罪 ? (3)严惩失职渎职 ? (4)严设廷杖酷刑
案例分析:胡惟庸谋反案 ? 案件史料:
帝以惟庸为才,宠任之。惟庸亦自励,尝以曲谨当上意,宠遇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其定远旧宅井中,忽生石笋,出水数尺,谀者争引符瑞,又言其祖父三世冢上,皆夜有火光烛天。惟庸益喜自负,有异谋矣。 胡惟庸谋反案
十二年九月,占城来贡,惟庸等不以闻。中官出见之,入奏。帝怒,敕责省臣。惟庸及广洋顿首谢罪,而微委其咎于礼部,部臣又委之中书。帝益怒,尽囚诸臣,穷诘主者。未几,赐广洋死,广洋妾陈氏从死。帝询之,乃入官陈知县女也。大怒曰:“没官妇女,止给功臣家。文臣何以得给?”乃敕法司取勘。于是惟庸及六部堂属咸当坐罪。明年正月,涂节遂上变,告惟庸。御史中丞商暠时谪为中书省吏,亦以惟庸阴事告。帝大怒,下廷臣更讯,词连宁、节。廷臣言:“节本预谋,见事不成,始上变告,不可不诛。”乃诛惟庸、宁并及节。 案情今译
? 胡惟庸任右丞相,几年后,任左丞相。太祖认为胡惟庸是个人才,宠爱信任他。他也自励自强,曾经用谦虚谨慎获得皇上的欢心,日益受到宠爱和礼遇,单独做丞相几年,主持决定从宽发落或杀人,官员的升迁或降职,有时不向皇帝请示就直接处理了。内外一些衙门呈给皇帝的封好的奏章,他一定要先取来拆看,对己不利的,就隐瞒起来不把它送上去。他的家乡定远的旧房子
的井里头,忽然生长石笋,露出水面几尺,阿谀奉承的人争先恐后地引据符瑞说这是吉祥之兆,又说他祖父三代的坟上,夜夜都有火光照天。胡惟庸更加高兴和自负,有了反叛的想法。
洪武十二年(1379年)九月,位于南海中的占城国派使者来京城进贡,胡惟庸等人未把这件事汇报皇帝。太监出去看到占城的使者,入宫告诉皇帝。皇帝发怒,下令斥责中书省的官员。胡惟庸及右丞相汪广洋叩头谢罪,而悄悄把责任推给礼部,礼部又推给中书省。皇帝更怒,把这些官员都关了起来,全力查问主要的责任者。不久,赐汪广洋死罪,汪广洋的妾陈氏殉夫。皇帝问及此事,知这陈氏是没入官府的原陈知县的女儿。大怒说:“没入官府的妇女,依法只分给功臣的家中服役,文臣凭什么分给他呢?”就下令法司调查。从这件事上说,胡惟庸和六部堂官们都应定罪。第二年,即洪武十三年正月,涂节就上告胡惟庸谋反的事。御史中丞商暠这时已贬官为中书省的小官吏,也把胡惟庸私下的所作所为上告皇帝。皇帝大怒,批转朝廷大臣轮番审讯,供词牵连陈宁和涂节,朝廷大臣说:“涂节本来就参与谋反,看到谋反事办不成了,才把此事上奏,不可不杀。”于是就杀胡惟庸、陈宁,也杀了涂节。
法律评析
? 首先,关于本案的争论。
? 关于胡惟庸案的真相一直是个历史之谜,古往今来,各家各派一直众说纷纭。史料对该案的记载疑点非常多。对本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逻辑顺序描述来概括:(1)胡惟庸任丞相后,飞扬跋扈,擅权罔上;(2)谋刺徐达,毒死刘基;(3)与李善长相结交通;(4)定远老宅的井里头生出石笋,且祖坟夜夜火光照天,胡惟庸遂生异谋;(5)结费聚、陆仲亨为助;(6)收纳亡命;(7)令李存义、杨文裕说李善长谋逆;(8)遣林贤下海招引倭; 逻辑发展
(9)遣元朝降臣封绩为使者向残元请兵助反;(10)胡惟庸之子在城中骑马飞奔,坠身死于车下,胡惟庸擅自杀了驭车者,朱元璋大为恼怒,让胡惟庸偿命;(11)阻占城贡使,被朱元璋怪罪;(12)私给文官以入官妇女,按法律规定,胡惟庸及六部堂属皆当坐罪;(13)涂节见事不成害怕祸及自己,告发了胡惟庸的谋反阴谋,商暠亦告发胡惟庸;(14)云奇告变[1](15)林贤狱成;(16)李善长被杀;(17)胡党株蔓数万人,功臣宿将几尽。 分析原因
? 胡惟庸被杀的主要原因不是谋逆和专擅,而是结党和乱法。按照吴晗先生观点,朱元璋在杀胡惟庸若干年后又给胡加上谋逆罪名,是想借胡案兴起大狱来诛杀文武功臣,以防功臣们日后威胁朱姓子孙。
? 至于为何非加谋逆之罪,学者认为不加谋逆之罪无以破功臣铁券保护伞,因为朱元璋给功臣的铁券上多有“若谋逆不宥,其余死罪免二次”(卷127)之语。故将胡案定为谋逆便可株连功臣。 研读本案的启示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如何研读史料,对于胡惟庸这种涉及帝相之争的大案,《明史》在记载时避重就轻,或者杜撰一些故事、缘由,我们在做研究、判别时,应参考一些历史学的研究成果,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本案的法律分析
对于一个出身贫寒,禀性猜疑且希望朱家天下一统万年的人来说,维护自己子孙皇位的安全已成了最大的心病。且很多与自己并肩起事的功臣宿将不知道收敛,不受制驭,因此发生在同是社会底层出身的汉高祖刘邦对待功臣的鸟尽弓藏、兔死狗烹的事件肯定会再次发生。于是,在朱元璋任内的一系列有步骤的剿灭功臣宿将的屠杀便开始了,正像赵翼所说:“明祖则起事虽早,而天下大定则牟已六十余,懿文太子又柔仁,懿文死,孙更孱弱,遂不得不为身后之虑.是以两兴大狱(指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一网打尽,由此推见其心迹也。”。 参考结论
? 朱元璋诛杀胡惟庸以后,痛感相权对皇权的威胁,于是下令废除中书省丞相制度,开始了大刀阔斧的中央机构改革,希望以此来强化他的皇权专制统治。早在洪武九年,朱元璋就下令废除元朝创置的号称“外事府”的事权太重的行中书省.分设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分管行政(包括财政)、军事和司法,使地方机构专一,又互相掣肘,便于朝廷操纵。这样,地方机构的改革就成了中央机构改革的先声。
民事法律内容 ? 1.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2)财产所有权 ? 2.契约制度 (1)借贷契约;(2)租佃契约;(3)典卖制度 ? 3.婚姻制度 ? 4.继承制度
经济法律内容
? 1.工商禁榷制度 ? 2.财政金融制度
行政法律内容
? 1.行政管理体制 ? 2.职官管理制度 ? 3.行政监察制度
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关体系 ? 1.中央司法体制 ? 2.地方司法体制 ? 3.军户案件的管辖 ? 4.申明亭制度 ? (二)会审制度 ? (三)“厂卫”制度 ? (四)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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